上期说到超过5%的大股东(Substantial Shareholder)的信息披露,感谢《南洋商报》继续跟进和报道更多关于这类的新闻。
广泛的回应是觉得错就是错,不管如何解释,触犯法令,就是触犯法令。
早呈报免遭开刀
虽然有报章提出除了官氏,也有许多大股东一样触犯这条法令,但是你比我错多一点,还是我比他错少一点,并不能成为开脱的理由,关键在于当局要不要秋后算账而已。
当然,如果当事人基于一些技术上的问题,导致必须延迟呈报,那还情有可原,不过,当事人也应该尽早呈报,以免被当局拿来开刀。
那么,也有人问,到底触犯了这个法令,有什么惩罚?
根据大马1998年证券业(大股东持股报告)条例(Securities Industry(Reporting of Substantial Shareholding)Regulations 1998),任何无法符合上述呈报条例的投资者等于触犯上述条例。
而惩罚方式可以参考证券行业法令第123部分,一旦罪成,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而违规罚款可至每日5万令吉。
不过,个人觉得证监会也可能看情况而定,施以口头上的谴责,或保持沉默也不一定。
交易显著股权应即时呈报
这里也提一提两宗个案。几年前收购国马集团(KOMARK)显著股权的林氏,在本月宣告完全脱售手上12.5%股权,脱售日为5月12日,呈报日为5月16日。
观察他身为大股东的其他买卖行为(例如奇新(KHEESAN)),通常也在一星期之内完成呈报。
或许有人会解释为这是个人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大一样,但他的确为私人投资者的呈报行为树立了好榜样。
截稿之前,一位砂拉越朋友致电来畅谈砂州选后局势,谈话中提到大股东呈报股权之事,他对我们的不敏感颇为失笑,叫我去阅读一家公司年报。
这家公司,是现在炒得火热的怡丰国际(VIVOCOM),前身为INSTACOM。如果大家有空,可以去大马交易所网站阅读它的2013和2014年报股东分析一栏。
交易所未出手
在2013年报第77页,我们可以看到一位大股东Ngu Sing Hieng的股权为6.67%;2014年报第88页,他不在大股东行列;在第89页,可以看到他的股权减少到4.6%,不再是大股东,不过股票数额不变。
而从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4月28日公司文告里,我们没有看到他向马交易所作出呈报。
很显然,股额没变,但股权冲淡到5%以下,这是技术问题,但是,他还是应该及早呈报。
结果他没有,交易所不晓得是忽略了,还是保持沉默,也没有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