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楼金阙

赔偿必有上限/陈金阙

Tan KW
Publish date: Wed, 04 Jan 2017, 05:28 PM

文接上期,我提到了意外伤亡赔偿的方程式:(1)如果索赔者是岁数少于30岁,那么倍数是16;(2)如果索赔者是岁数是介于54岁和30岁,那么倍数是(55-受伤或死亡岁数)/ 2。

从这里引申出去,我们不难算出一宗赔偿的数额。

根据以上的算法,如果索赔者年龄低于30岁,那么他可以得到的赔偿是16年,这个算法简单直接。

至于30岁者,根据第2条准则的算法,可以获得赔偿的倍数是(55-30)/2=12.5年;而54岁者,可以获得赔偿的倍数是(55-54)/2=0.5年。

所以说,赔偿受害者失去收入的损失,是在半年至12年半,最多也只是16年而已。这和我们一直以来认为人命是无价的看法差别甚远。

照这个逻辑来推算,那位24岁的年轻女司机,因为工地意外而死亡,可以索取的赔偿最高只有16年,而法庭可以采取必须扣除的开销,将年份削减三分之一到10.6年。

我们再假设她年薪约3万6000令吉,扣除税务和日常生活开支为3万令吉,那么如果索赔胜诉,法庭可以判决的最高赔偿是32万左右。

就算某位首长愿意替她“出头”或为公众“申张”正义,也不大可能让法官无上限的提高赔偿(糟糕的是,赔偿只有上限限制,而不是无限额)。

如果失误一方愿意赔偿这数目或者更高,死者家属的律师酌量轻重以后,可能劝告他们庭外和解,息事宁人。

60岁夫妇身亡无赔偿

另外,在巴士中路不幸死亡的两位马来夫妇,如果年龄已经是60岁以上,根据法令所诠释,完全没有赔偿数额,这是很可悲却很真实的。

如果疏忽肇事的一方,除了诚意的道歉以外,也愿意做出一些赔偿,大方和蔼的国人,很可能就不追究下去了。

至于当局如果刻意要让正义申长,或者警戒其他业者未来更加注意工业安全,虽然可以继续追究,加重业者的惩罚,但是对死者或伤者的赔偿却毫无帮助。

客工命贱如纸?

有人说,去了异乡工作的人,命贱如纸。这点套在我国的外劳身上似乎就是事实。

关于工业意外丧生的外劳,如果雇主有帮他买了外劳赔偿计划(Foreign Worker Compensation Scheme),死亡赔偿可以达到2万3000令吉。

要为外劳购买更高的赔额有一定的难度,因为这笔钱是笔安家费,外劳来我国工作通常薪资不会很高。而且,赔偿金是先赔給雇主,然后再遣送回去他本地的亲人。如果给外劳买太大的保险,雇主会否因而起了贪念,包藏祸心,或者将它私吞,是个未知数。

总结来说,1984年修正法令,执法者矫枉过正,为了避免嗜钱的律师帮受害者打一场索赔天价的官司,反而把赔偿金限制到一笔很小的数目,时隔20年,是时候深入研究,纠正当时的法令纰漏之处。

(待续) 

 

http://www.enanyang.my/news/20170104/%E8%B5%94%E5%81%BF%E5%BF%85%E6%9C%89%E4%B8%8A%E9%99%90%E9%99%88%E9%87%91%E9%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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