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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獨享分紅 債權有限 單一股東將可註冊Sdn.Bhd

Tan KW
Publish date: Mon, 16 May 2016, 06:52 PM
Tan 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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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16日

 ■新公司法令簡化企業流程,讓一個人也能組私人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令簡化企業流程,讓一個人也能組私人有限公司。

獨家報導:葉愛雲

(吉隆坡16日訊)一旦2016年公司法令生效,單一股東也可成立“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不必生意夥伴;在獨享分紅之余,債權人追究及求償權限僅止于公司名下財產,沒有權利追討至老闆個人名下資產。


2016年公司法令預定將在12至18個月后才正式推行。屆時,私人有限公司的債務或責任主要落在公司身上,假設公司涉及詐騙,債權人追究及求償的將是公司資產。

Skrine律師事務所執業大律師李熙回應《中國報》電郵時指出,有意經商者在不久的未來除了可選擇成立獨資經營(sole proprietorship),也多了可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的選擇。

現有公司法令規定個人只可成立獨資經營公司,成立私人有限公司則至少需要2個人。

李熙解釋,所謂獨資乃指公司僅由一人所持有,自負盈虧,這唯一的股東也需承擔所有法律及無限債務責任。

免經商風險殃個人財產

“是次修正法令政府旨在鼓勵國人創業,因此新法令承認私人有限公司施行單一股東及單一董事制,讓成立私人有限公司變得更具吸引力。”

在新公司法令下,成立私人有限公司除了讓個人擁有全權掌控公司的權力,同時享受企業實體分割責任制及分紅。

這意味著,當一人經營多家企業時,可達到責任及財產分明,不會因為其中經商風險而殃及個人財產。

李熙進一步解釋,無論是獨資經營或私人有限公司,各有利弊,獨資經營成立程序簡單,亦無需公開賬目由會計師查賬,及需履行的條例也較少;若選擇成立私人有限公司,將涉及較高成立、營運及法律遵循成本。

李熙指出,我國執法機構是在參考了其他國家的作法,毋庸置疑新公司法將掀開國內企業新面貌。

2016年公司法令3大看點

李熙也列出3項較為顯著的改變,好讓國內企業可預先準備,迎接新的公司法令。

1. 不再強制設定公司章程(M&A)

新公司法不再強制成立公司必須制定公司章程,但有限公司還是可以選擇根據特定情況量身定制自治規範,這將是一份複合式文件,只是公司章程未來將改稱公司憲章(constitution)。

李熙指出,是否制定公司憲章非強制性,但對擔保責任有限公司,即股東的有限責任限于其已做出的保證金額,這類公司將被強制性依法制定公司憲章。

李熙指出,已有現有公司章程但未打算修改的公司,新法令也將提供完整的“默認條款”(default provisions)用以管制所有公司的權限、權力及流程。

他舉例,一家上市公司若想回購股權,需要有公司憲章才能執行,李熙也從中發現,新公司法大約有50處條款供公司選擇加入或取出。

因此他認為,現有公司有必要檢視現有公司章程是否抵觸新公司法令條款,及是否有意採取特定條款來應對“默認條款”。

“那些旗下擁有任何股東合約的公司也應當檢視合約條款,以免和新法令產生衝突。”

2. 廢除股票面值(no par value or nominal value)

李熙指出,新公司法令股票剔除了設置票面價值,意味著未來發行新股時也不再有最低發行價的限制,可隨意設定股價。

依次,如今存在公司股票溢價戶頭中的資本贖回儲備結余將轉作“股本”入賬。

不過,在落實這項新法時,具有24個月的過渡期,李熙解釋,意即結余在未轉作“股本”前,公司有權選擇是否行使該筆資金,但僅限法案中闡明的目的,為此公司有必要事先考慮所需採取的恰當步驟。

他也指出,隨著廢除股票面值,公司將可自由修改股本,並可使用盈利無需一定通過發行新股來籌資。

“屆時當股價跌破面值時,公司也可更易籌措資本,也可按股票實際價值發行。目前情況,在未取得庭令下,公司是不能以低于面值發行股票。”

李熙也表示,在剔除票面價值后,會計及財報將變得更為精簡,無需像目前般將股本分拆至多個不同賬戶入賬,如股本及股票溢價戶頭。

3. 無需每年召開股東大會

在新法令下,私人有限公司無需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可從中減少遵從法規所產生的成本。

不過,公司需要為這當中的改變作好準備,舉例,已審核財報無需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呈及匯報,取而代之的是需在指定限期內向股東派發已審核財報即可。

另外,有限公司也無需特別召開股東大會提出尋求重新委任現任審計師的提案,屆時審計師將獲自動續約,除非股東另有決定。

李熙強調,上市公司並不是私人有限公司,因此未能廢除股東大會,而且是強制執行,因此當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不夠透明度及責任問題。

採用新償付能力標準

新公司法令將依據各別情況採取不同的“償付能力測試”(solvency test),公司董事也需簽署一份法定聲明,以核實在下述情況下公司是具備償債能力:

a. 分紅;

b. 在無需庭令、財務支援及贖回優先股情況下,公司仍有能力進行資本削減;

c. 回購股權。

李熙指出,公司一旦違反上述任何條款,董事個人將承擔責任及面對刑事制裁。

同時,在新公司法令下,違例董事將面對更嚴重懲罰,若被追究刑事責任,一旦被定罪,可判處5年監禁或罰3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實際刑罰及罰款有待新公司法令落實后將一目了然,但肯定的是董事未來一旦犯法將需面對更嚴重刑罰。

http://www.chinapress.com.my/?p=677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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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u Chee Keong

Good news, can set up,sdn bhd to buy properties.

2016-05-16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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