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谈过,针对全面审查(Comprehensive Audit),一般上要完成一次登门审查需2至3天的时间。但是,审查时间可因纳税人的业务大小和交易的复杂性、保留记录的方式和纳税人的合作程度,而做出延长。
在税务审查期间,审查官员有权审查纳税人所有的生意记录,同时也被允许实地检查纳税人的存货和设备,以确保这些交易或资产确实是存在的。
在审查独资生意和合伙生意时,审查官员可能需要审查生意以外的记录。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80条款,审查官员有权审查纳税人的所有资料。
在必要的情况下,审查官员也可以复印相关文件。
审查官员可在纳税人的同意下,把纳税人的正本生意记录或文件带回税收局进行审查。
当纳税人同意让官员把文件带回税收局时,审查官员将会准备一张清单,一一列出所有带回去的生意记录和文件,并让审查官员和纳税人或税务顾问签署。
从我们为客户处理税务审查的经验,我们建议纳税人检查并复印该清单存档。此外,也应该把重要的文件复印一份存档。
如果纳税人的记录和账目是以电子方式保存,那么纳税人应该协助审查官员登进电脑系统,并将电脑系统中的电子记录复制在磁带、光碟或磁盘中。
审查官员将审查所有文件和记录,以确认纳税人呈报正确的收入。基本上,这些记录包括:
一、生意记录
纳税人可从税收局发布的手册与公共条例中获取保存记录的指南。
根据所得税法令第138A条款,收局总监有权针对任何所得税法令内的条款发布公共条例,以诠释该条款的意思。
以下是关于记录保存的公共条例和指南:
i.公共条例4/2000:保存充足的记录(有限公司及合作社)(修正版);
ii.公共条例5/2000:保存充足的记录(个人与合伙)(修正版);
iii.公共条例6/2000:保存充足的记录(有限公司、合作社或个人以外的人士)(修正版)。
二、生意记录以外的记录
如上述提及,关于有限公司以外的审查个案,如独资企业和合伙生意,审查官员也可能需要审查生意记录以外的记录,如:
i.个人银行户头的月结单;
ii.个人信用卡的月结单;
iii.个人财产拥有权的记录;
iv.个人和家庭费用的相关记录;
v.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9项条款列明的其他报表。
根据所得税法令第82与第82A条款,每个纳税人需保存和保留充足的生意记录,以确定他的生意盈利或亏损。这些记录和文件包括以下:
i.收款与付款或支出与收入的账簿;
ii.财务报表;
iii.发票、证件、收据和其他需证明账簿记录的文件;
iv.以任何形式的电子媒介处理和存储的文件、物品、材料、文章和物品:
v.其他可由税收局总监指定的记录。
在所得税法令第119A条款下,无法依据第82(1)、第82(3)与第82(5)条款的要求保存充足的记录是一项罪行。
如果纳税人无法保持充份和完整的记录,审查官员为审查目的可采取最佳的方法,以确认纳税人呈报正确的收入数额。
https://www.sinchew.com.my/20221025/蔡兆源-税收局可以什么都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