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谈过,税收局首席执行员日前指出我国的影子经济(Shadow economy)大约是3500亿令吉,等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0%。以影子经济的20%计算,它让我国每年损失700亿令吉税收。
政府推行的税务识别号码(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税收局成立数据科学特工队与加紧税务审查与税务调查,还有即将推行的电子发票(e-Invoice),将让逃税者无所遁形。有顽皮的读者问到:“这些措施都针对在本地的财富,那把钱藏在海外不就没有问题了吗?”
在全球税局《自动交换税务情报》(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合作下,每一个推行的国家(如新加坡)会自动在定期内(如每年9月)将另一个推行国家(如大马)的纳税人在新加坡的财富资讯包括银行户头资料、投资项目、岸外信托、岸外公司等等,提供于大马税收局。
这代表着大马税收局可以在无需要求的情况下,每年将能接收到从超过100个参与经济体(如新加坡、印尼、香港、中国、英国、澳洲等等),包括岸外金融中心(如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等),所提供的关于大马纳税人在其他国家的财富资料。大马税收局将匹对这些纳税人的财务资料与已呈报的所得税与收入,以鉴定其财富与报税是否吻合。请参阅图表。
在《自动交换情报》的《通用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须呈报金融机构(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必须严格执行对客户的可报告的户头(Reportable Account) ,包括原有客户或新客户,进行尽责调查(Due Diligence)以确认他们财富来源的合法性等等。须呈报金融机构包括:
1. 存款机构(Depository Institutions)——接受存款的机构,如商业银行或提供类似服务的机构。
2. 托管机构(Custodial Institutions)——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资产,如信托公司(Trustee companies)或代理公司(Nominee companies)。
3. 投资机构(Investment entities)——主要业务是提供客户资产管理或金融服务的公司,又或者主要收入来自投资、再投资或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如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基金等。
4. 指定保险公司(Designated Insurance Companies)——有义务支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或年金合同(annuity contract)的保险公司,如人寿保险公司。因此普通保险公司并不受影响。
有了以上海外的财务资料,税收局就能结合在国内所取得的财务资料,建构关于一名纳税人个人完整的财富图画。这就是为什么税收局前总监说“你可逃,但却无法躲!”《You Can Run, But You Can’t Hide》。
从我们过去处理众多类似税务个案的经验,在税收局还未查税之前,事先编制全球净值表(Global Networth Statement) 是一项可行的方案。再者,特别自愿申报漏税计划2.0 (Special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 SVDP 2.0)已在6月6日开跑。 那你还在等什么呢?
https://www.sinchew.com.my/20230619/理税有方-蔡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