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讲了青年对私人退休基金(PRS)计划的规划,想要多加一句的是,根据证监委员会,去年的基金规模增长到15.1亿令吉,虽没有我讲的20亿令吉高,但也增长了约30%。
谈了年轻人的长远规划,考虑到我们一班同学已要踏入知天命之年,却不晓得对身后事有没有规划,因此想在此讲讲遗产规划。
不过,在周一阅读《南洋商报》时,发现副刊里已经详细的讲解了遗嘱的重要性和一些疑难问答,看来没必要在这里多此一举。
只是,既然有打算要写,不如打铁趁热,写一些和该篇专题不一样的内容,互相映照。
首先,写遗嘱的人对要找两名见证人往往有所保留,因为怕人不熟不肯做见证,人熟又怕内容外泄。
见证人不需了解内容
其实,见证人不需要了解内容,他主要是见证立遗嘱者不是在神智不清或者强迫的情况之下立下遗嘱;当然,见证人当时本身必须是神智清醒的。
接下来的执行人(EXECUTOR)的问题。
执行人在申请遗产管理状时,其实可以为他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要求一些费用,不过,因为一般上立遗嘱者通常提名的第一执行人为自己至亲(如配偶、孩子等)或十分信任的人,因此那位执行人通常是义务进行他被委托的任务,没有提到酬劳。
如果执行人是律师或者信托公司的话,要求服务费是很平常的。至于在提名时,我们通常建议依次序提名几位执行人,以在前列的执行人因为一些原因(例如去世、移民、身体健康问题等)不能执行任务,导致悬空。
简化分配
如果要保万无一失,当然可以提名信托公司为最后一名执行人,在之前的执行人都不能执行任务后,信托公司责无旁贷。
另外,很多人以为立了遗嘱,遗产就可以根据里面所写自动分配,其实不然。
遗嘱是简化遗产分配的第一步,有了它,受益人在向法庭申请遗产管理状的程序会比较简单,也减少法庭的开销,一般上时间会比没有遗嘱更快。
不过,遗嘱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它是根据立遗嘱者的意愿来分配其遗产;如果没有遗嘱,那么遗产将按照遗产分配法令(1997修正)来分配,这可能不是去世者本来的意愿。
随着时代进步,我们的资产跟着增加,不再像我们的先祖辈那样穷得一清二白。
而且,钱是自己挣下来的,如何根据自己的意思,好好分配自己遗留下来的财产,确实是应该好好思量一下,以免一个失闪,人在天堂,钱财却所托非人。
http://www.enanyang.my/news/20170314/%E9%81%97%E4%BA%A7%E8%A7%84%E5%88%92%E9%9A%8F%E6%83%B3%E9%99%88%E9%87%91%E9%9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