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aine Chew问:
有一个问题想不通,A公司是B公司的客户,A和B协议让A的顾客(C)直接以A要卖给C的价钱下 单给B,B直接送货给C和开单向C收钱。过后B必须计算出卖给C和直接卖给A的价钱的差额以commission来还回给A。他们一直的做法是B会开一张 Credit Note里面列明所有和C生意来往所需给回A的commission, 而A将会从要还给B的钱里扣出这笔commission来。在GST实施后,当B开单给C时将会征收6%的GST,那当B要把价钱差额算回给A时,A是否 必须要开tax invoice向B征收GST和B已不能用开credit note的做法来还给A?
接下去,可以发现,B和A也有交易。
因此,现在又出现多一个供应。
假设:
B卖给A是80令吉。
同样的东西,B卖给C是100令吉。
然后,B根据20令吉,算回佣金给C。
这个佣金呢,他们以前的做法是B开Credit Note给C,这样,就能够减少C对B的欠款。
以前这样做,没有错。
那么B和A之间是否还能够相互抵消?
如果B和A之间的两个交易都记载好了,可以考虑使用贷项通知单、汇款通知、凭证( credit memo, remittance advice, vou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