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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Q&A(29):现在商家常用Credit Note来做Contra Payment,消费税时代后还可以这样做吗? - 十面埋伏

Tan KW
Publish date: Sat, 14 Mar 2015, 10:45 PM
Tan 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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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Saturday, March 14, 2015 

 
Elaine Chew问: 
有一个问题想不通,A公司是B公司的客户,A和B协议让A的顾客(C)直接以A要卖给C的价钱下 单给B,B直接送货给C和开单向C收钱。过后B必须计算出卖给C和直接卖给A的价钱的差额以commission来还回给A。他们一直的做法是B会开一张 Credit Note里面列明所有和C生意来往所需给回A的commission, 而A将会从要还给B的钱里扣出这笔commission来。在GST实施后,当B开单给C时将会征收6%的GST,那当B要把价钱差额算回给A时,A是否 必须要开tax invoice向B征收GST和B已不能用开credit note的做法来还给A?
我的电子邮件、部落格、电话内都是消费税的问题或询问。
 
有时候,我会接到类似上面的询问,如果是在晚上接到,基于工作了整十多小时,头昏脑胀的情况下,对问题是毫无头绪的。
 
那么,要做的东西,就是把一段问题,慢慢的解剖。
 
首先,下图要说的是这3家公司的关系。
 
C是B的客户,不过由B直接卖给C,并向C开出税务发票,收钱。
 
很明显的,A扮演的角色就是一个代理(Agent)。
 
这里有涉及两项供应:
 
1。B供应商品给C;
 
2。A供应服务给B
 

接下去,可以发现,B和A也有交易。

因此,现在又出现多一个供应。

假设:

B卖给A是80令吉。

同样的东西,B卖给C是100令吉。

然后,B根据20令吉,算回佣金给C。

这个佣金呢,他们以前的做法是B开Credit Note给C,这样,就能够减少C对B的欠款。

以前这样做,没有错。


问题来了,消费税时代后,该怎样?
 
消费税看的是供应,每一项供应,只要是涉及标准税率的供应,都需要征收消费税。
 
因此,就会出现三个供应:
 
1。B供应商品给C,开税务发票,征收标准税率
 
2。B供应商品给A,开税务发票,征收标准税率
 
3。A供应服务给B,开税务发票,征收标准税率
 
 
然后,要注意在消费税时代,对于一个注册商家来说,Credit Note的用途受到限制,已经不能用在上述例子了。

那么B和A之间是否还能够相互抵消?

如果B和A之间的两个交易都记载好了,可以考虑使用贷项通知单、汇款通知、凭证( credit memo, remittance advice, voucher)。
 
 
 回覆Elaine Chew 留言。
 

http://klsecompany.blogspot.com/2015/03/q-notecontra-paym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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