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估税年或之前,中小型企业的首50万令吉可征税收入(ChargeableIncome)享有优惠税率17%,其余的可征税收入则被征税24%。中小型企业的定义为,在一个估税年开始时缴足资本(paidupcapital)为250万令吉或以下的居民公司(residentcompany)。
●中小型企业新定义
政府在2020年财政预算案公布,从2020估税年起,中小型企业可享有17%优惠税率的可征税收入,从50万令吉提高至首60万令吉。
与此同时,中小型企业也有了新的定义。除了原有在一个估税年开始时缴足资本为250万令吉或以下的居民公司的条件,新加的一项条件是:该公司也在有关估税年,从生意来源的毛收入(Gross Income FromBusiness Source)总额不超过5000万令吉。
值得注意的是,1967年所得税法令对中小型企业的定义,有别于一般大马中小型企业发展机构(SMECorp)以销售额或员工为准的定义。
●税收局作业公告
根据税收局在2020年5月18日时发布的一份作业公告(Practice Note03/2020)指出,从2020估税年起,受限于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60F条款,不在大马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投资控股公司(Investment HoldingCompany),不再是中小型企业。因此,该投资控股公司首60万令吉可征税收入不再享有优惠税率17%。
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60F条款下,投资控股公司的定义为一间公司:一、公司主要(mainly)业务为“持有投资”(Holding of Investments);二、不少于80%的毛收入(Gross Income,不管被豁免与否)是来自于该投资,但不包括来自“产业出租生意”(business of letting property)。读者可以上税收局网站参考公共条例(PublicRuling)10/2015:《投资控股公司》。
●产业出租生意
一般上,“持有投资”是指投资于公司、房产或定存。这些投资收入包括股息,租金与利息等。另一方面,“产业出租生意”则是指一间公司在出租产业时也全方位与主动式地(Comprehensively&Actively)包括提供关于该产业的维修与支援服务(Maintenance&Supportservices)。这包括维修与管理如电梯、水槽、游乐场、水管、沟渠及提供保安服务等等。为了鉴定房产租金是否以商业或非商业收入基础征税,读者可以上税收局网站www.hasil.gov.my参考公共条例(Public Ruling)12/2018:《从出租房产的收入》。
●无商业收入惹祸?
当一家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持有投资,而不少于80%的毛收入(不管被豁免与否)是来自于该投资,在税法上剩余少于20%的毛商业收入将被视为(Deemed ToBe)非商业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该公司真正有毛商业收入,但因被税法视为无商业收入,所以不能够符合少于5000万令吉毛商业收入的条件。因此,该公司不是税法中的中小型企业,不能够享有17%的优惠税率。
问题是,“少于5000万令吉毛商业收入”的条件是否包括“无毛商业收入”的公司呢?果真如此,“无毛商业收入的公司”或“被税法视为无商业收入的公司”
只要符合少于缴足资本为250万令吉或以下的居民公司的条件,就能成为税法下的中小型企业,而公司首60万可征税收入便能享有优惠税率17%?
●矫枉过正?
或许政府在加入“毛商业收入少于5000万令吉”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将17%的优惠税率局限于“真正”的中小型企业,而不是将“无商业收入”或“被税法视为无商业收入”,但符合缴足资本为250万令吉或以下的中小型企业(居民公司)排除在外,希望财政部能厘清这课题。
https://www.sinchew.com.my/content/content_23263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