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联邦法院针对发展商迟交屋给购屋者做出的判决,料将令产业发展商面对更大风险,特别是推行较多高楼和综合用途发展计划的发展商。
马银行研究指出,根据最新判决,迟交屋赔偿的计算,必须是从收取购屋订金之日算起,而不是与购屋者签署买卖合约日期开始计算。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法令,发展商不被允许向购屋者收取订金。
本月19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在判决中指出,发展商迟交屋给购屋者后,在计算迟交屋赔偿的数目时,应该从购屋者支付订金的日期开始计算,不是签署买卖合约(SPA)日期算起。
马银行研究对联邦法院这项最新判决感到意外,对于那些需要支付迟交屋赔偿、已经支付或已经迟交屋的发展商,如今需要支付较多的迟交屋赔偿金,因为预订日和买卖合约日之间的过渡期,可能是数个月的时间。
“手上拥有较多高楼房产的发展商,估计将面临较大风险,例如马资源(MRCB,1651,主板产业组)、马星集团(MAHSING,8583,主板产业组)以及UEM阳光(UEMS,5148,主板产业组),因为高楼房产涉及较复杂的建筑架构、需要较长时间完工。”
该行表示,现阶段并不容易确定上述措施将造成的冲击程度,据了解,附加的迟交屋赔偿金,只涉及特定例子,从业界人士的讯息反映,这可能造成形势更复杂,业者的潜在亏损可能更多。
该行在等待房屋与地方政府部提供更多详情(例如订金数额)之前,维持产业领域“正面”评级和产业股的盈利预测,首选股是实达集团(SPSETIA,8664,主板产业组)、森产业(SIMEPROP,5288,主板产业组)及绿盛世(ECOWLD,8206,,主板产业组)。
郑碧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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