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自雪兰莪州,当年立遗嘱的时候,两个孩子都不到18岁。现在他们已经廿多岁,而我们也接近退休年龄。
这里想请问林若辉律师,我们是否应该订立新的遗嘱,以取代旧的那一份?
另外,希望林律师可以叙述立遗嘱的基本常识,例如立遗嘱的条件。如果个人在生前没有立遗嘱,他逝世之后,所留下来的遗产如何处理?
朱达利敬上
●答:林若辉律师回答朱达利的提问时指出,这位读者当年立遗嘱的时候,虽然两个孩子还不到18岁,除非是准备改换遗产执行人,那么就需要立一份新的遗嘱。
假如暂时没有想要改换遗产执行人,或者没有要修改遗嘱的内容,其实不需要订立新的遗嘱。
在马来西亚半岛和砂拉越,立遗嘱的人一定要满18岁,如果是在沙巴则需要满21岁。
个人在立遗嘱的时候,他/她必须是头脑清醒,立遗嘱者必须在遗嘱末端签名,以及写下日期。立遗嘱者的签名,必须要有两个人见证,见证人不是受益人,而且也不是受益人的丈夫或妻子。
说到遗嘱,这是一份怎样的文件,林律师说,遗嘱是一份依据法律程序做出的文件,说明立遗嘱个人在去世后,怎样处理他财产的心愿,以及由谁负责处理遗产。
一般来说,一张遗嘱牵涉四方面,分别是:立遗嘱者、遗嘱执行人、遗产受益人以及遗嘱见证人。
立遗嘱的人,我们称他为立遗嘱者(Teslator),立遗嘱者的个人代表,我们称他为遗嘱执行人,受益人就是那些在遗嘱里所列的受惠者,证人是指见证立遗嘱者签名的人。
个人若要立一份符合法律的遗嘱,他必须根据法律形式和程序进行,而且一份遗嘱必须是书写的。
遗嘱执行人如果不是受益人,以及不是任何受益人的另一半,可以见证这份遗嘱。这两名证人必须在彼此和立遗嘱者面前签名,遗嘱不需要盖印花。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遗嘱需要以什么语文来书写,可是,如果遗嘱不是以国文或英文书写,当要申请遗嘱授权令,那么就必须要翻译成国文或英文。
任何的翻译,也许会出现争议。在我国,一般的遗嘱都是以英文书写。
关于公积金和保险是否可以列在遗嘱里,林律师说,在有提名的情况下,公积金和保险金是归给受益人的,它们不归在遗嘱里。
另一个人们常提及的问题,我们可以修改遗嘱吗?答案是:可以。我们可以修改遗嘱内容,例如要撤换受益人,每次立新的遗嘱,之前的遗嘱就会被取代。
假如生前没有立遗嘱,一旦逝世后,所留下来的遗产将根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1997年修正) 进行,遗产的分配比例如下:
●如果只有配偶健在(无父母,无子女) :全部遗产归配偶。
●如果配偶和父母健在(没有子女) :配偶1/2,父母1/2。
●如果只有子女健在(没有配偶和父母) :全部遗产归子女。
●如果只有父母健在(没有配偶和子女) :全部遗产归父母。
●如果配偶和子女健在(没有父母) :配偶1/3,子女2/3。
●如果子女和父母健在(没有配偶) :子女2/3,父母1/3。
●如果配偶,子女和父母健在:配偶1/4,子女1/2,父母1/4。
●假如配偶、父母和子女从缺,兄弟姐妹可以100%继承逝世者的遗产。
如果没有遗嘱,死者的亲属需要决定谁是遗产的管理者(administrator) ,要向高庭申请遗产管理书 (Letter of Administraion),在程序方面比较复杂,时间拉得比较长。
林律师补充,遗嘱只能在立遗嘱者去世后才生效,受益人与执行人,在立遗嘱者去世前,没有权利享有或执行有关资产,而且立遗嘱者有权利在去世前,废除先前已立好的遗嘱。
另外,当以下情况发生,遗嘱将依据法律自动作废:
●结婚:如果一个人在立遗嘱时还单身,结婚后其遗嘱立即作废,除非遗嘱中有注明未来配偶的姓名和身分证号码。
●毁坏:如果立遗嘱者有意将遗嘱作废,他只需要将之毁坏,遗嘱就自动作废了。但意外毁坏或遭第三者恶意毁坏,遗嘱就不能视为自动作废,如果能证明毁坏和立遗嘱者无关,法庭可以接受遗嘱的副本。
●重新立遗嘱:这是废除之前遗嘱最普遍的方法,新遗嘱的订立,将自动废除先前所立的遗嘱。
●信奉伊斯兰:一旦个人信奉伊斯兰,他/她的财产分配将依据伊斯兰法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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