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楼金阙

赔偿法律过时须修订/陈金阙

Tan KW
Publish date: Wed, 11 Jan 2017, 09:54 AM

关于在遇到意外伤亡,人命的价值到底是多少,不知不觉,也写了近两个月。新年将近,是该快点结束这个系列,转而谈谈新年好意头的事情。

上期提到的赔偿倍数是0.5到16倍之间,法庭有权利再扣个三分之一,以作为生活上必须面对的开销,因此,实际赔偿只有0.35 到11.2倍左右。

那么,这是不是涵盖了所有的赔偿呢?

如果真的遇到意外死者年龄在55岁以上,或者是年少又没有工作者,家属要入禀法庭要求赔偿非常困难之余,唯有依循普通法的一些诠释,或者可以得到聊胜于无的赔偿数额。

修法前2诠释

原来,普通法对此有两个诠释是修改法令之前通用的。

第一,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孩子,可以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死者逝世以后,失去依靠的赔偿,这点已经由上述的赔偿倍数诠释清楚;

第二,他们还可以要求一个赔偿数额6000令吉,作为不幸逝世的寿命赔偿(即失去的生命价值);

第三,他们也可以要求殡葬费用,价值介于500令吉到5000令吉不等,由法庭裁定。

可基于同情判赔

因此,如果在法庭无法考虑第一项赔偿时,基于同情受害者的家属,法官依然可以从第二和第三项来考虑肇事者需要负责的赔偿。

虽然这个总数最高只有1万1000令吉,却勉强可以弥补修改后的法令不足之处。

上一次修改法令落在23年前的1984年,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赔偿的情况,诸如岁数的考量(退休年龄都提高到60岁了),赔偿的倍数,生命的价值(只有6000令吉而已?),以及殡葬的费用(最高只有5000令吉?)等等,已经落伍,在情在理,都是时候检讨这项法令了。

优先考虑受害者赔偿

不过,还希望制定法令者在重修法令时,考虑的是受害者的赔偿,而非顾及保险公司的荷包(注:多数意外赔偿,尤其的车祸意外,最终是由保险公司理赔受害家属)。

其实,也无须大幅提高赔偿金以剥削保险公司,只要考虑今时今日的消费指数,做出合理于经济上的调整即可。

最后,所谓求人不如求己,赔偿数额如果过大,对方肯定会聘请大律师来答辩,审讯过程可能历经多年。

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还奉劝大家考虑多买一些意外保险(保额10万令吉的一年保费大约是100令吉而已),还有做好必要的受益提名手续,那么,万一遭遇不幸,在对方还没有赔之前,至少保险还有一些赔偿金留给家属应急。 

http://www.enanyang.my/news/20170110/%E8%B5%94%E5%81%BF%E6%B3%95%E5%BE%8B%E8%BF%87%E6%97%B6%E9%A1%BB%E4%BF%AE%E8%AE%A2%E9%99%88%E9%87%91%E9%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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