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2015年4月1日之前购买的私人轿车(Passenger Car),日后出售,究竟要不要征收消费税,有的人告诉你需要征收消费税,有的人(也包括税务顾问、审计师、会计师)会告诉你不需要。
好啦,那么在2015年4月1日之后购买的私人轿车(Passenger Car),日后销售的话,税务顾问跟你说,不需要征收消费税,其原因究竟又是什么?
很多人,针对这个问题,只知道答案,但是不晓得原因是什么,又或者是基于什么而不需呀征收消费税?
关于这,我需要从下图开始。
对一个注册商家而言,一项交易,究竟需不需要征收消费税;
1. 它必须要是商品(Goods),又或者是服务(Services)
2. 然后有个对价(Consideration)
此时,“供应”才成立。
当供应成立后,需要去探讨这一项供应,究竟有没有被视为非供应“Deemed Non Supply"?
如果被视为非供应“Deemed Non Supply",那么这一项供应就属于 -- 消费税范围外。
反之,它就在消费税范围内,从而需要征收消费税。
因此,销售公司在2015年4月1日或之后购买的固定资产。
无论是跟注册商家采购(并申索了进项税),还是跟非注册商家采购(没有进项税回扣可言),处理形式都一样。
就是依据此图进行分析。
下图,请看黑色的箭头的步骤,就会发现,出售公司的固定资产是属于消费税范围内的供应。
迷思来了。
虽然不是核心业务,没关系,因为它跟生意有关联。
那么,私人轿车呢?
同样的,我们必须参考此图。
沿着黑色的箭头,就会发现,出售公司在2015年4月1日或之后所购买的私人轿车,是属于不在消费税范围内的供应,因此,卖出去时,不管多少钱都不需要向买家征收消费税。
究竟什么是“视为非供应”?
请参考2014年消费税法令第二附表的第4条文。
当中提到的第38条文,是关于进项税回扣。
因此,2014年消费税法令第二附表的第4条文的解读如下:
一项商品的供应(本地)或入口,其部分或全部税务(消费税,也就是你们的进项税)被排除申索回扣(说白了,就是进项税冻结),那么日后将有关商品销售出去,不属于一项供应。
那,你现在明白了,为什么在2015年4月1日或之后所购买的私人轿车,日后销售不需要征收消费税的真正原因了吧?
原因就是 -- 它不是一项供应,因此不在消费税范围内,也因此没有消费税。
那么,在2015年4月1日之前所购买的私人轿车,是不是也可以“视为非供应”,然后不需要征收消费税呢?
又是看回此图。
请再度沿着黑色箭头慢慢看,此时,你发现它不被“视为非供应”。
说白一点,就是,在2015年4月1日之前所购买的私人轿车,你日后销售,是一项供应。
然后呢?
还有怎样?征收消费税咯。
私人轿车呢?
又是看回此图。
请再度从私人轿车开始沿着黑色箭头慢慢看,此时,你发现它不被“视为非供应”。
说白一点,就是,在2015年4月1日之前所购买的私人轿车,你日后销售,是一项供应。
然后呢?
还有怎样?征收消费税咯。
私人轿车哦,为什么之前你说“视为非供应”,在这种情况下,你又说是一项供应?
很简单,看回2014年消费税法令第二附表的第4条文。
有看到关键字眼吗?
总结:
最近比较少发布文章和回覆朋友们的留言(问题),原因:
1. 会计界的繁忙时期(Peak Period);
2. 接下来会到东马进行两场讲座会,因此需要时间做准备;
3. 上课程充实自己,整个8月份,我总有8个课程要上(讲2个,上8个,印证了学无止境);
4. 思考,林肯说过,一个樵夫,应该用80%的时间磨刀,剩下的20%时间才去砍柴,而不是100%的时间都去砍柴。
2015年8月份,第一次涉足砂拉越,随后再到沙巴办讲座。
之前办讲座会时,有过不少沙巴的朋友特地前来吉隆坡上课,对于他们这一种学习的精神,深感佩服。
有鉴于此,这一次的讲座会,类似分享,2天的课程,主办当局才收取区区的250令吉报名费。
在此,希望东马的朋友们,多多将此讯息传递给你们的朋友们。
老实说,这一段日子,也一直接到电话或讯息询问,吉隆坡到底还搞不搞讲座呢?
9月份吧,大家密切留意这里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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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Tan KW, can you send me gst Q&A part 1 to 39 GST
this is my email : haipoopua@yahoo.com.
2015-08-14 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