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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行世代交替系列五)‧細說國行50年蛻變

Tan KW
Publish date: Sun, 10 Apr 2016, 10:52 PM

2016-04-07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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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過座落於拿督翁路(Jalan Dato'Onn)的國家銀行總部大廈,抬頭一望就能看到碩大的鼠鹿(Kijang)標誌,以及頂上一彎象徵我國國教——伊斯蘭的新月,以及代表權力的太陽。

 

  • 在1958年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法令下,我國國行於1959年1月26日成立。(圖:星洲網)

國行標誌出自第二任總裁之手,自1964年啟用至今已過了50年,鼠鹿的靈魂和新月的根本依舊,但象徵權力的太陽卻在7任總裁攜手擦拭下越發光亮。因此,國行在過去50多年,7任總裁的細心打造下,內部和整個金融體系究竟出現了哪些改變,將是本期的探討重點。

 

鼠鹿新月依舊權

在1958年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法令下,我國國行於1959年1月26日成立,當時國行的行政工作只涵蓋經濟部門、銀行部門、銀行事務和秘書處4大部門,職員人數更只有46人。

隨著時間更替,以及金融系統的日趨深化和複雜,國行首要變化就是責任和工作範圍越變越大。

國行在成立之初,主要有4大功能,即:

●發行貨幣和管理政府外匯儲備

●作為政府的銀行和財政顧問

●促進貨幣穩定與穩健的金融機構,以及

●創造有利的國家的信貸情況

但隨著經濟活動的不斷活躍,以及資金市場不斷深化,國行的責任開始逐步加大保險業監管、金融市場穩定性發展等。

同時,隨著責任的不斷加重,國行的內部結構也出現顯著改變。在1999年,國行只有一位副總裁,但隔年(2000年)副總裁人數則增至2人,並在2006年增至3人。國行現3位副總裁為拿督莫哈末伊布拉欣、拿督諾珊茜雅和蘇克迪夫星。

國行助理總裁人數也在近年出現增減,最初在2000年從6位減至5位,但在2006年卻又新增2位新總裁,形成現7位助理總裁的格局。

 

國行職權演進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為確保國行能順利完成任務,政府自然得釋出更多的法令和權限來輔佐國行。

在過去50多年間,國行的權限不斷演變,從最初的政府銀行蛻變成銀行業大家長,最後到金融市場發展管理者,身上背負的法令權限也就越來越多。

在國行成立初期,適用的只有1958年國家銀行法令、1973年銀行法令和1969年貸款公司法令,主要負責擬定貨幣政策、擔任政府的銀行和財政顧問,以及向銀行和非銀行發出執照與監管銀行業發展等工作。

但隨著國行在1980年代陸續接掌保險業監管工作,以及積極開發伊斯蘭金融領域,國行身上的法令也逐漸增多,現其手握的法令包括伊斯蘭銀行法令、保險法令、交易所控制法令、反洗黑錢法令、國內貸款法令、貨幣兌換法令、金融機構發展法令及支付系統法令等多項法令。

 

法令權限

現在,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國行握有的法令權限。

●2009年國家銀行法令

2009年國家銀行法令於2009年11月25日開始生效,以取代1958年國家銀行法令,提高國行在促進貨幣與金融穩定,以及支付系統監管任務的清晰度。

此外,在吸取全球金融危機的金融監管、監督和危機處理框架,以及需要跨領域,甚至是跨境有效合作地需要,新法令將給予國行必要的權力和工具來預先鑑定,並採取先發制人措施來解決動搖金融穩定性的源頭。

同時,新法令也給予伊斯蘭金融應有的認證,並為其在大馬總體金融系統發展奠定司法基礎。

●2013年金融服務法令

金融服務法令在2013年6月30日開始生效,整合了大馬銀行業、保險業、支付系統、外匯管理事項的監管框架。

根據FSA,國行主要監管目標為促進金融穩定,而這將通過促進貨幣市場和外匯市場的安全和高效、可靠的支付系統和支付工具,以及金融機構具備公平、負責任和專業的商業操守,以及努力保障消費者的金融服務和產品的權力和利益來達成。

為此,該法令為國行提供監管和監督金融機構、支付系統和運營商,以及外匯交易市場參與者的權限,甚至授予國行監督金融集團的權力,以有效地應對金融體系面對的新潛在風險,以捍衛公眾對系統的信心,並確保對維持經濟活動至關重要的金融中介活動不會受到干擾。

受到FSA約束的機構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業者、支付系統業者、付款系統業者、貨幣兌換商、財務顧問等。

●2013年伊斯蘭金融服務法令(IFSA)

IFSA於2013年6月30日開始落實,並設定大馬伊斯蘭金融領域的監管框架,以促進金融穩定和符合伊斯蘭教義的監管目標。與FSA一樣,IFSA也為國行提供足夠的監管權力。

在促進符合伊斯蘭教義上,IFSA制定伊斯蘭金融機構有義務隨時符合伊斯蘭教義,並給予國行權限向伊斯蘭金融機構發出需符合的伊斯蘭教義的標準。

此外,相關法令也制定伊斯蘭銀行、伊斯蘭保險業者、支付系統等伊斯蘭金融機構的全面監管框架,以確保相關機構符合伊斯蘭教義要求。

●1996年保險法令

相關法令保險業、保險經紀業務、業務調整和金融顧問業務,以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執照頒發和監管提供新的法律詮釋。

●2002年金融機構發展法令(DFIA)

DFIA於2002年2月15日生效,為發展金融機構(DFI)提供完善的監管框架,以確保政府為農業、中小型企業、基礎建設、出口導向領域等關鍵領域設立的特殊金融機構的安全,以及金融管理穩當。

目前,DFIA負責管理大馬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國民儲蓄銀行、農業銀行等6家DFI。

●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法令(AMLATFPUAA)

AMLATFPUAA為洗錢罪提供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參與洗錢和恐怖襲擊融資犯罪等不法行為的調查權力,以及沒收從事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活動的財產和非法活動和工具的收入。

●2011年貨幣服務法令(MSBA)

MSBA負責貨幣兌換、匯款及外幣批發業務等貨幣服務提供發牌、監管與監督工作,以將貨幣兌換與匯款領域轉向現代化、更具彈性、競爭力和專業的領域,同時強化領域應對洗黑錢、恐襲融資和其他非法活動的安保工作。

同時,國行也擁有通過發出監管指南、標準等指示來監管領域的能力,並擁有向任何牴觸法令者行使執法權的能力。

 

權力太陽發亮

現共36部門
負責7大職責

經過不斷地重組後,現有國行共有36個部門,負責以下7大職責:

1)經濟與貨幣政策

為經濟增長等問題提供良好的基礎與研究支援,從而強化貨幣與信貸政策的制定效果,以促進貨幣穩定性,並確保拉動經濟發展所需的資金持續充裕。

2)投資與營運

管理國內游資和匯率來確保貨幣政策目標能夠達標,甚至是管理外匯儲備來保障其價值和優化回酬。同時,國行也將肩負起為政府提供債務、基金管理等方向的諮詢與協助工作,從而為發展國內金融市場作出貢獻。

3)監管

通過逐步發展可持續、穩健和健全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基礎設施來促進金融業的穩定,從而使得本地機構具備競爭力來應對瞬息萬變的未來環境,以及強化總體融資能力。此外,國行也將制定和落實帶領大馬走向首屈一指的綜合性伊斯蘭金融中心措施與政策,同時提高消費者的財務能力。

4)支付系統

開發政策與策略來促進可靠、安全和有效的清算、結算和支付系統。

5)監督

開發、強化和有效地執行監視系統,以確保金融機構的安全和良好,並強制機構實施良好的實踐方案。

6)機構發展

加速銀行的戰略管理、組織績效管理和項目管理功能,以推動其業績改善流程,以及加強銀行建設的能力。同時,這也將推動人力資源和其他戰略活動,以確保整體人力資本管理框架的有效實施。

7)溝通

溝通功能將確保國行能滿足多元利益相關者日趨看重的雙向溝通工作,從而達到更高的透明度與信息披露程度。

 

強化根基
完善體系

整體來看,國行成立首10年,其重點放在促進和強化本地銀行基礎,同時扶持金融機構,甚至商業銀行來為快速增長的經濟提供基本的金融基礎建設。

因此,配合當時的經濟和金融環境需求,政府也不斷對國家銀行和銀行法令進行修正,雇員公積金局、大馬股票交易所、國企投資公司(Pernas)、農業銀行、股票發行委員會,甚至是大馬投資發展機構(MIDA)也在國行的幫助下成立,以及進行重組。

隨後,貼現公司(DiscountHouse)的設立完善了現金市場架構,而國行也出台監管法令來監督收取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

在第二個10年,國行通過完善和專業化銀行管理來強化金融結構,其中銀行分行數量受到限制,並逐步強化國內銀行架構的資本與分行網絡。

同時,為強化金融結構,大馬信貸擔保機構(Credit Guarantee Corporation)也在國行輔助下成立,以確保小型企業可以合理成本取得銀行貸款,並對郵政儲蓄銀行(Post Office Savings Bank)進行重組,以國民儲蓄銀行(BSN)重新出發。

此外,國行也鼓勵可信的現金與外匯交易商合組聯營公司,以開發外匯交易市場,並在1970年初成立投資銀行來完善與補足商業銀行與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

 

面向風險
防患未然

另一方面,為打造區域伊斯蘭金融樞紐地位,國行在過去20年來也逐步建設起完善的伊斯蘭金融系統,機構、市場、法令、監管和監督架構一應俱全。

除了銀行業,國行也在1988年開始接管保險業,並在2002年負責金融機構發展事務,並通過成立機構和基建設施來強化現金、資本和外匯交易市場。其中,證監會在1993年成立,肩負起證券市場、金融期貨和期權市場、單位信託和產業投資信託,甚至是併購等活動。

同時,配合信貸評級機構的成立,大馬再抵押機構(Cagamas)的設立則確保了國內房屋市場擁有穩定的資金流,並建設起二手房貸市場。

金融市場基建方面,國行也設立中央信貸情報資訊系統(CCRIS),讓金融機構在信貸決策上擁有更高的知情權。

此外,支付系統也是支撐金融機構發展的重要一環,因此隨著時代變遷,支付系統也開始從紙本轉向電子支付系統。

最後,為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國行過去50年來謹慎的監管與監督框架也出現顯著變化。

謹慎框架從最初的解決資本、負債比、游資和組合投資限制,蛻變成更具差異性的監管規定也反映出一個機構的風險承擔水平。

目前,金融系統也獲得廣泛的法律制度和監管框架支撐,同時也大大強化國際聯繫,使得現有金融機構擁有更大的彈性來落實良好的監管實踐方案,並且具備強大的風險管理能力。

更重要的是,金融機構不僅應對風險的彈性增強,其監管方針也從基本面出現變化,從政策落實轉向預先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

 

國家銀行里程碑與成就:

1955年

世界銀行在報告中,建議成立馬來亞中央銀行

1956年

馬來亞中央銀行成立報告,華森與科萊恩(Watson-Claine)報告出爐

1957年

馬來亞宣佈獨立

1959年1月26日

馬來亞國家銀行成立,並在吉隆坡開始進行支票結算活動

1960年

大馬股票交易所在3月成立

1962年

於檳城開始進行支票結算工作

1964年

馬來西亞成立,馬來亞中央銀行更名為馬來西亞國家銀行

1967年

國行取代貨幣局,成為大馬貨幣的發行單位

國行在6月2日開始發行新貨幣

1969年

金融公司歸國行監管成立農業銀行來推動農業活動

1970年

第一家商業銀行成立

1971年

國行新總部開幕

1973年

與新加坡與汶萊的貨幣交易協議終止

大馬貨幣採取浮動制

1974年

國民儲蓄銀行(BSN)接手郵政儲蓄銀行[Post Office Savings Bank]。

1977年

成立大馬銀行家協會(IBBM),以作為本地銀行和金融服務領域提供領域相關培訓的平台。

1982年

東南亞中央銀行研究與培訓中心於1月開幕

1983年

伊斯蘭銀行法令在1983年3月開始施行,之後首家伊銀-大馬回教銀行正式成立

1987年

大馬抵押機構在10月開始服務國行在紐約成立辦事處

1988年

監管保險業的責任轉移給國行

1989年

銀行及金融機構法令(BAFIA)成立

國行在倫敦設立代表辦事處

1990年

納閩國際岸外中心成立

大馬評估機構成立

1997年

設立電子付賬系統公司(MEPS)公司

國家伊斯蘭諮詢委員會於5月成立

國行落實SPICK清算服務系統

1998年

亞洲金融危機影響大馬經濟

國際經濟顧問委員會在1月成立,之後規劃國家經濟復甦計劃

9月開始實施選擇性資金管制

成立國家資產管理公司(Danaharta)及企業債務重整顧問委員會

1999年

即時基金與證券電子轉賬(RENTAS)取代SPEEDS系統

2001年

金融市場大藍圖

2004年

中小型企業發展委員會成立

2005年

為馬幣採取浮動利率政策

投資銀行架構在10月拓展至全方位經紀人

國行允許外資銀行開設更多分行

2006年

完成貼現所的重組計劃、商業銀行、股票行及全方位經紀轉型成為投資銀行

2009年

國家銀行法令落實

 

結語:

總體來說,國行雖然權力越來越大,但初心依舊存在。不過,隨著金融市場運作的日趨繁瑣,新國行總裁的責任重大,如何駕馭國行這艘大船,帶領我國經濟和金融走過一波又一波的驚濤駭浪將值得關注。

因此,“國行世代交替”系列最終回將一一剖析新國行總裁接任後,迎面而來的種種挑戰。

 

(星洲日報/財經‧文:洪建文)



點看全文:http://biz.sinchew.com.my/node/134496#ixzz45R3qKv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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