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讲了一些大家关注的遗嘱问题,最后提到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1997修正),虽然之前说到南洋商报3月13日的副刊有详细解说,这里不厌其烦,再解释一次,同时附上个人看法,以让读者更了解依照法令来分配的结果。
按照该遗产分配法令,遗产分配程序如下:
只有配偶: 100% 归配偶
只有父母: 100%归父母
只有子女: 100%归子女
有父母和配偶: 各得50%
有配偶和子女: 配偶得1/3;子女得2/3
有父母和子女: 父母得1/3;子女得2/3
有父母、配偶和子女: 父母和配偶各得25%;子女得50%
上述关系全无: 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亲人,如果全都没有,最后归政府所有。
由上述分配法,我们可以看到,法令是比较照顾小孩的,所以小孩的分配比例永远比其他(配偶和父母)大。如果是基于弱小和责任的原因,那么这种分配法没什么好挑剔,毕竟小孩没有照顾自己的生活能力;同时生我者,父母也,父母应该负起照顾子女的责任。但是,如果小孩已经成年了呢?是不是还有依附在父母的遗荫之下生活?
再说配偶的分配法。许多传统家庭,妻子结了婚就辞去工作,相夫教子,一大半生就这么过去了。如果有一天丈夫突然去世,她才发现到原来她辛苦一生,把一切都花在这个家庭了,可是,丈夫的所有并不是她所有,如有儿女,她只分得三分之一;如有父母和儿女,她只分得四分之一。子女孝顺也罢了,不孝的子女,就因为这个漏洞而得以分享她的另一半的大部分遗产。虽然她的付出并没有要求回报,但是明理的丈夫却不应该不事先安排好,把她白白牺牲掉。这点值得双方深深思考。
最后,如果因为没有亲人而没有立遗嘱,那么,最后你辛苦赚来的一切,将归于国家所有。爱国当然无罪,但是如果有别的想法,例如做慈善或捐助贫困,写下来让执行者加以安排也不是件坏事。
还有两个问题也是我们常遇到的。第一是夫妻在询问时,通常会问遗嘱能不能一起写(可以一份遗产代表两个人,就省了一半的费用了!)。咳咳,内容可以一起研究,不过遗嘱要立两份,即各写各的。不管你们自认夫妻如何的恩爱、如胶似漆、难解难分,在法律的立场来看,每个人的财产还是各自独立的,不可以混为一谈,所以,各自还是要有一份遗嘱,不可以一份遗嘱两个人用。
问完了,还是有这麽一个问题:什么时候才应该写遗嘱?这个问题和"什么时候应该开始投资","什么时候应该计划退休"等等,是异曲同工的。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要用到它,如果我们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自己的身后事,那么,多简单也好,还是尽快立一份遗嘱为佳,未来如果有更完善的想法,可以加以修改。只有那些没有资产,或者负资产的人,才不需要写遗嘱,因为写了也没有东西好分配。
201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