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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上心头101之遵循程序之有口说别人 - GST VS CPP

KKG10Y
Publish date: Mon, 22 Jul 2019, 12: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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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楼金阙-经济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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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个从报馆退下火线的小栏位。人弃我取,是为念旧乎?

阙上心头101之遵循程序之有口说别人 - GST VS CPP

我们做任何事情,都有一个标准程序要进行,如果不遵守程序,轻则扰乱市场,重则犯规违法,可能引来牢狱之灾。如果是平民百姓触犯条规,自然有当局执法严办,但是,如果在政府或执法当局知法犯法,该当何罪呢?

日前公账会确认前朝政府触犯消费税(GST)法令,挪用了消费税退款充作其他用途。根据GST退款机制,所有GST收款必须直接存入GST退款基金,确认退款建档之后,必须在14天内,将GST退款退回纳税人,这之后,剩余的非GST退款才纳入统一收入账户,充作政府行政与发展开销。可是,前朝政府没有根据标准程序操作,擅自把GST收款直接存入统一收入账户,用作行政与发展开销,之后才把确认的GST退款存入GST退款基金,再将GST退款退回纳税人。这个颠倒了的次序,导致确认的退款没有准时退回,耽误了超过一年。

注: 1. GST法令下的退款程序

GST收款→GST退款基金→GST退款

                                                  统一收入账户→行政与发展开销

 2. 前朝的退款程序

GST收款→统一收入账户 →行政与发展开销

                                                  GST退款基金→GST退款

如果没有改朝换代,相信前朝的操作程序将没有见天之日,但是,后果也更不堪设想,因为大部分的退款都用去行政与发展开销,拖欠的退税越来越大,最后必将产生一个退款黑洞,政府无法退款之际,将为难退税者,让他们知难而退,尽显官宦黑暗之处。

好了,如今见光了,真相大白,钱没有"不见",虽然之前财长一时"得意忘形",指责前朝抢劫,引来反对党不满,但是前朝违法的焦点不应该因此转移;而财长顺应当权政府的行事标准:绝不认错,是"做对"了程序。

接下来发生的另一件事,却让我们怀疑,当朝政府,是否也违背了标准程序?那是大马政府指示汇丰银行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CPP)账户内的约10亿令吉转入财政部独资子公司SSER公司。事情的经过是由媒体先揭发,财长否认发出指示,然后由首相证实确有此事,再由财长声明是反贪局所为。

让我们来看看个中程序。先说一个工程的签约。正常程序是双方签约,然后施工的一方根据合约施工及要求付款,而付款一方根据工程进展及程度付款;当工程完成,付款一方可能扣住最后一笔款项,直到若干保证期限后,才付清款项。如果付款一方对工程不满,可能中止付款或要求退款,甚至进行法律诉讼要求赔偿等。此案看来前朝非常"满意"合约进展,完成了13%却付了80%的费用。

可惜当朝接手后,基于某些原因决定取消该项目,但是无法得知前朝为什么这么满意,付了这么多钱。严格来说,那时就该向反贪举举报,让反贪局彻查。标准程序是:取消合约、要求退回多付的款项、若无法达致协议,研究法律诉讼或举报贪污的可能性;而CPP同时也将研究重新动工的可能以及万一不能,是否展开诉讼以要求赔偿合约损失。

有什么法令允许政府伸手进私人企业银行户口,取走对方的资金?此外,将资金移去财政部属下公司,但是财政毫不知情,符合标准程序吗?另外,财长说这是反贪局的行动,更是匪夷所思(和敦马的言语大有出入),因为反贪局的最大权限也只是冻结或充公受到怀疑的公司银行户口,在罪行没有判决之前,不可能把私人公的资金司这样转来转去,如此"未审先判""我就是公理"的作法,岂不叫私人企业、国民和外资感到心寒?(至今为止,反贪局没有作出任何控诉CPP的声明)。

敦马说,政府有权拿回工程未完成却已支付的资金,但是,程序上应该根据合约和法律程序来讨回,而不是在没有照会CPP之下强行索回,这是哪一门标准程序,请赐教。而且,为什么是敦马指令,不是财政部?难道是敦马回报财长没有照会他之下开价收购大道的"投桃报李"之举?

当朝政府有口说前朝在GST退款事项不依正当程序行事而违法,可以解读为前朝已经失势,无力掩盖事实。但是,轮到自己行事,却也诸多不依正确程序操作,这等对私人企业户口如同探囊取物,难道因为当权,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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