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才大略

请早日厘清疑窦、解除疑虑●李治宏

Tan KW
Publish date: Sat, 14 Sep 2013, 07:00 PM

2013-09-12 12:47

 

相信各位读者都有为自己、另一半或孩子购买保险,但相信大家也有这样的经验:“保险买了,等于买了一个安心,其余的就交给我的代理员就代劳吧。。”

相信大部分的投保人也有这样的经验:“我大概记得保费多寡及何时到期需再缴付保费”,但当被人问及买了哪一类或哪些保险?所投保的保额有多少?……老实说,10个被问者有9个答不上来,更可能回答说要问代理员才知道。

还有很多投保人买了保险,知道保单放在哪里,但却不曾检视保单内容写些什么,更遑论有定期检讨所投保的保额是否足够?是否仍符合目前与未来的需求?

更有许多投保人不清楚的是,自己是否有为保单提名受益人,若有,受益人是谁?若受益人超过一人,甚至多达4人,那么每人的份额是多寡?

如果个人同时有多分保单,每分保单的受益人是否相同?份额也是否一样?

持有人不能兼信托人

所以,当上星期五,马来西亚寿险公会(LIAM)针对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于今年6月30日起生效,取代原有的1996年保险法令,非回教徒保单持有人对新法令尤其是保单持有人不能兼任信托人(Trustee)感到混淆而作出澄清时,相信绝大部分的投保人这才恍然大悟:“啊,原来我不能兼任自己保单的信托人?我不再能随时修改我的保单内容,而须先获得信托人的同意?”

但相信更多投保人如今才赫然惊醒的是:“原来我的保单须提名信托人?那我保单的信托人是谁呢?什么是信托人?

他们扮演什么角色?”

简单来说,保单信托人所扮演的角色,就是保护保单受益人(Nominees/Beneficiries)在保单内的权益。

但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6月30日生效后,和之前最大的分别是,从今年6月30日呈交的保单,保单持有人(投保人)不再能同时兼任信托人,意味着,他们日后要修改本身保单内容,例如增减保额、更换保单受益人甚至退保等,须先获得信托人的同意。

而这名信托人,可以是投保人的配偶、孩子、朋友或任何他所信任的人,也可以是一家信托公司,但绝对不是自己。

保险公司仍感混淆

反之,今年6月30日前,即在1996年保险法令下生效的保单,则投保人可以同时兼任信托人,可以随时修改保单内容,除非保单有另一名或以上的信托人,才须先获取有关信托人的同意。

事实上,就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对国内寿险保单、投保人权益、受益人权益以至保险从业员及整个保险业的影响,不仅是作为一般消费人的投保人,甚至是每天在销售保险、从事保险的保险从业员,甚至保险公司,至今仍感到混淆!

新法令未征询业者

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千真万确的事实!

这是因为,新法令在未征询保险业者及从业员意见的情况下,就“静悄悄”的在国会三读通过并正式于今年6月30日实行,负责管辖保险业及金融业的国家银行,至今也未针对新法令的影响对保险业者作出讲解,包括实行新法令下信托人新条规,即投保人不能兼任信托人的背后原因。

保险公司以至广大保险从业员至今也不清楚,除了上述涉及保单信托人的新条规,新法令对保险业以至投保人还有哪些影响?

回到6月30日后生效的新保单任何更改须信托人同意的问题,此措施也存有许多漏洞,例如,万一信托人和投保人闹翻了,投保人该如何取得其同意以修改保单?万一信托人比投保人“先走一步”呢?

还有,万一信托人失联甚至失踪了,该怎么办?

有关当局是否该给予一些通融,例如,诚如马来西亚全国寿险代理暨顾问公会所建议般,允许投保人在无需信托人同意下,保留随时更换信托人的权利?

国家银行责无旁贷,有必要尽快厘清市场的疑窦,也必须尽快对业界的担忧及新法令灰色地带作出厘清,并修补新法令的各种漏洞,才能真正利惠各方。

李治宏 南洋商报副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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