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拿督斯里安华表示,政府正审查目前存在于系统中的所有垄断,以确保公众享受公平和更好的服务。所有政府部门被要求研究允许垄断背后的理由,以便对这个问题进行公平的评估。
这是一个受欢迎的声明,因为开放和竞争的市场,是推动马来西亚自由市场体系的动力,消费者因而可从充满活力的市场中获益:更低的价格、更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并催化更大的创新。
人们也许还记得,希望联盟的选举宣言已承诺取消食品和必需品行业的垄断,以鼓励良性竞争、遏制过度牟取暴利,并鼓励创业。
大马的垄断情况如何?一般来说,垄断的形成是入行障碍的结果,以防止或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入行障碍包括导致自然垄断的规模经济;物理资源的控制;对竞争的法律限制;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掠夺性定价(设置低价以试图迫使竞争对手退出有关行业)、收购竞争或囤积稀缺资源等阻遏竞争的做法,都是垄断市场的方式。
在包括大马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垄断可能是由政府本身所致,可以是自然形成的,也可以是整合的形式。当政府对公共服务、公用事业、主要粮食和医疗用品的提供进行监管或拥有时,就会形成自然垄断。成为垄断企业的最简单方法,是政府授予一家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专有权。
例如,国家稻米公司垄断大米进口; 垄断商用车辆检查(Puspakom)、固定电话(马电讯(TM,4863,主板电信与媒体股))、电力供应(国家能源(TENAGA,5347,主板公用事业股))和政府医院的医疗用品(发马(PHARMA,7081,主板保健股))。
一家被私有化的公司Fomena则垄断“监督和监管”外劳的体检。我们也有双寡头垄断,这是一种寡头垄断,两家公司对市场拥有主导或排他性控制,例如白糖进口(大马糖厂(MSM,5202,主板消费股)和 Central Sugars Refinery Sdn Bhd)。)
一家公司积累垄断力量有什么不好? 垄断真的像公用事业那样使消费者受益吗? 企业合并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
成为垄断企业的最简单方法,是政府授予一家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专有权。
不能一概而论
垄断通常被视为对消费者和经济不利。凭借主导市场力量,它们不仅会扼杀创新和创业精神,还会因缺乏替代选择和更高的通货膨胀,而导致价格欺诈和质量下降。
然而,我们不能一概而论,所有的垄断都一定是坏的,尤其是那些由于业务协同和永续以及环境变化(市场和行业趋势)而合并的企业。
需长时间才能被削弱
一些人认为,涉及巨大投资成本并具有策略目的的部门,以及私人投资者过于厌恶风险而不愿冒险的部门,垄断是可接受的。我们不能指望有大量竞争对手的行业中都存在经济规模效益。
那该如何打破垄断?过去的经验可以清楚地告诉我们,垄断通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被削弱。 通常最好在解除管制之前,将某个市场原本由一家公司垄断,分化为若干公司,之间相互竞争。
监管改革不应只允许竞争,而应促进竞争。成功监管改革的4大支柱,是拥有正确的承诺、正确的市场结构、正确的规则和正确的监管机构。
最重要的支柱,是最高政治层面的承诺--部长、政治参与者和行业利益相关者的“认同”和积极支持,以推动监管改革工作。
最终,政府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干预者,需通过打破、遏制和规范垄断来限制垄断权力。
政府可制定法律框架或竞争政策或反托拉斯法令来遏制和监管垄断,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些可能会受价格顶限影响--限制价格上涨;兼并监管;通过消除入行/进入市场障碍打破垄断(放宽执照管制;出售部分业务); 对卡特尔和不公平行为的调查; 惩罚反竞争行为和国有化。
竞争法雷厉风行
重要的是要建立正确的规则,即通过有效的国内竞争法律,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豁免的数量,并以独立竞争法律机构强有力的执法为后盾。
随着2010年竞争法令(CA 2010)的实施,包括适当和有效监管的过程,竞争委员会可以维护商业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的过程,并遏制反竞争行为,以造福消费者福利和企业的绩效。
商业活动应允竞争
所有商业活动都应尽最大可能允许竞争,包括尽量减少对竞争的任何限制或扭曲,以实现社会和经济福利,从而维护公共利益。
监管机构和经济主体必须共同努力,以鉴定可以支持新的或更多竞争行业或市场的环节,并采取必要步骤,在已确定的市场领域营造竞争。
政府必须确保立法和条规、政策、做法和程序高度透明和可预测,避免给国内利益相关者和外国投资者带来不确定性,好让他们相信,条规不会朝令夕改和随意改变。
如果某个行业或市场过度操纵在某个业者或少数几家业者 手中,就需要高度的监管监督,以确保价格保持合理,支付的价格可被接受吗,并与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相称。
没有任何客户或市场参与者应当受到不当歧视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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