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中视窗

一带一路的法律保障

Tan KW
Publish date: Mon, 10 Aug 2015, 09:53 PM

2015-08-10 11:14 

  •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的裁决可在149个国家得到承认。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在2013年10月和11月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简称“一带一路”)。

毫无疑问的,这些倡议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专注。

在落实“一带一路”的倡议上,法律保障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一带一路”所涉及的国家数量繁多,而各国的司法制度各有不同,这是在落实“一带一路”的过程中必须克服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中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举办了“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视频会暨第一期法治讲堂,好让中央企业做好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相比之下,马来西亚政府尚需在这一方面努力。

中国保护制度完善

对商家和投资者而言,其商标、著作、专利都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

在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制度,其社会亦缺乏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

在1980年,中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成立了中国专利局(现已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启了中国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工作。

设知识产权法院

两年后,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且在隔年三月起施行。

之后,中国分别在1984年和199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在隔年起施行。

在2014年,中国分别在北京、广州和上海成立知识产权法院。

总的来说,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需有效调解仲裁机制

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争议,所以法律纠纷是难免的。

由于“一带一路”涉及到60多个国家,在落实“一带一路”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新型的法律纠纷。

众所周知,法律诉讼耗时耗力,甚至会影响企业的形象和运作。

故此,在落实“一带一路”的过程中所遇到的纠纷,应该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解决。

中国在1980年代初期就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冲裁机构,即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而我国则设有仲裁中心,即成立于1978年的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KLRCA)。

由于我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之一,故此KLRCA的裁决可在149个国家得到承认并普遍能够强制执行。

交流合作不可或缺

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法律界的交流和合作是不可或缺的。

这一点,从中国法学会积极拜访周边国家中可见一斑。本地的读者或许会都中国法学会感到陌生。

中国法学会在中国是属于全国性的团体,其成员包括了法学教授,律师以及法官。

单单在今年7月,中国法学会在其副会长张文显率领下前往三个东南亚国家,即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和当地的法律界人士进行访问和交流。

除了在柬埔寨皇家经济法律大学与泰国国立法政大学发表学术演讲以外,中国法学会也分别在三国举办2015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校友会聚会。

合作交流令人鼓舞

早在2005年,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和中国法学会就已经签署了备忘录。在7月30日,马来西律师公会和中国法学会联办了一场命名为“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马法律保障”的研讨会。

在研讨会上,双方代表亦表示有意在今年内再签署一份备忘录以加紧双方的合作关系。

另外,KLRCA的主席苏德拉拉祖教授亦在今年2月访问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

总的来说,马来西亚和中国的法律界之间有不俗的交流和合作,两者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有助于推进“一带一路”的倡议。

安邦是一家马中经济与政策智库,在北京和吉隆坡设有研究中心。欢迎读者提出对本文意见:malaysia@anbound.com

 
林凤风 马来西亚安邦智库研究员

http://www.nanyang.com/node/716713?tid=743

Discussions
Be the first to like this. Showing 0 of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