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茗谱●陈绣茗

忽视连锁法恐毁生意/陈绣茗

Tan KW
Publish date: Sun, 17 Jun 2018, 03:27 PM
Tan 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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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茗谱●陈绣茗

上几个月,我接到一位旧客户的电话,请我到他们的公司给点意见。本来我被告知是作业程序与手册的问题,可是后来却发现整体发展受到限制,是因为买下加盟权力的案例公司,并没有将法律文件搞好,导致接下来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障碍。

案例公司早几年前涉入投资加盟一家外国品牌的餐饮店,后来认为这个品牌的发展潜力很好,就一举投资买下几个国家的加盟推广权(Country Master Franchisee Rights)。

该案例公司用第一家投资加盟的店,作为大马的总特许加盟商(Master Franchisee),以下我称为A公司,并委托一位能信任的亲信负责管理。

另外,又委托另一位亲信组织一个团队成立另一家公司,以下称为B公司,负责管理与开发市场。

在案例公司高级阶层人员的理解下,如果B公司要开分店,则必须与A公司签署连锁加盟合约,并且付加盟费予A公司。

所有的事情都顺利展开,一直到第五间分店,A公司开始不配合,连材料供给也出现断货的问题。

两组人也开始相互攻击对方没有履行合约条款。

A公司投诉B公司没有按时付款、B公司投诉A公司只会拿钱却不提供服务,还处处为难B公司的发展,如不提供足够原料,原料不新鲜导致食品水准下降,装修费用比市场估价高上一倍,要B公司购买一些额外的机器设备,又不批准B公司的室内设计等等。

各种问题与障碍大大拖延B公司的发展进度。

鉴于大家都是相同的集团下,B公司尝试通过双方沟通解决问题,可是A公司演发成完全不沟通不配合的地步,B公司别无他法之下找我们介入。

当我们将整体问题的来龙去迈搞清楚后,我们决定从法律下手一次性解决问题。我们将A公司与B公司的合约都拿来看后,发现B公司本身对连锁法令的理解其实仅仅很片面,在此道出几项A公司违反与原加盟主(Franchisor)的合约项目。

A公司本身没有在大马内政贸销部(KPDNKK)申请注册成为大马的总特许加盟商。

所有想在大马推廣加盟的商家,都必须向贸销部注册并获得批准才可以推广加盟配套与收取加盟费。

A公司并没有被授权可以与任何一家外来公司签署加盟合约(Sub Franchisee)。

A公司本身与原加盟主的合约,仅仅是单店经营的合约,并没有授权A公司可以销售加盟权,A公司在没有得到加盟主的同意下,擅自与任何其他公司签署加盟。

任何一家公司,如果想要在一个地区推广一个品牌的加盟配套,都必须在合约上,或者后来的文件说明被授权可以销售加盟权(Sub Franchise rights)。

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合约中,虽说明所有机器设备,店里销售的原料都必须由A公司提供,但A公司并没有一组名单列明什么是必须跟A公司买。在法律上,A公司有义务列明什么是B公司一定要跟A公司买,而什么是B公司可以自己从外估价购买。

A公司本身的店,由于管理不妥导致食品品质低劣,连原加盟主都无法忍受。所有加盟商都必须理解,虽然品牌不属于自己的,但是如果成为害群之马,那是关乎整体品牌连同自己都会受到影响。

光上面4项,已经足够加盟主采取法律途径,首先停止对方营运权,取消其加盟权。解决了A公司在法律上限制B公司发展,B公司如今重新与加盟主签署新的加盟合约,并获得加盟推广权。

http://www.enanyang.my/news/20180617/忽视连锁法恐毁生意陈绣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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