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I集團收購益東控股的爭議已屬陳年舊事,可追溯至1997年,當年3月IOI集團以每股4令吉35仙向益東控股大股東收購益東32.96%股權,之後再從公開市場購進0.024%股權。與此同時李深靜也私下買進0.048%股權,令總持股超過33%,之後在98年8月李耀祖也一度買進益東股票,但該集團並未作出全面獻購行動。
IOI集團和李深靜過後聲稱購股並非共同行動,而且當時全購尚未獲當局批准,因此不算觸及全購門檻。
證監會曾在1999年作出公開譴責,並指示該集團展開全購。惟該集團不服而未作出全購。
當年小股東祖基菲起訴證監會以迫使IOI和李深靜以每股4.35令吉執行全面收購獻議,過後並對IOI集團和李深靜父子展開民事訴訟,要求作出未及時全購的賠償,但都被法庭否決。
IOI集團在有關訴訟中大獲全勝,而小股東無功而返,其中一個原因是證監會法令的相關條文在1999年才生效,在這之前的併購案,只能根據1987年併購法令,證監會未被賦以執法權力。而證監會的公開譴責等於是對此“技術性牴觸條例“的最後懲罰”,從而免除IOI集團展開強制性全面收購。
對於公司新主這種所謂的技術性犯規和無心之失,小股東只好徒呼奈何,無法要求新大股東執行全購。
無論如何,到了2001年7月,局勢突然出現大變化,森那美(SIME,4197,主板貿服組)從旁殺出,以4令吉35仙吉敵意收購益東控股,逼得IOI集團不得不展開防衛戰,以同樣價格全購,過後並提高價格至4令吉60仙,最終完成全購,森那美的來犯反而造就了IOI落實全購行動。
而IOI在5年後以每股11令吉零8仙私有化益東控股,這已是後話。
在小股東提出民事訴訟要求IOI集團賠償損失的案件中,根據2011年的高庭判決書,法官主要認為其中5位起訴者並沒有蒙受虧損,反而過後以高於全購價售出股票而獲利,以及有兩位起訴者是因股票按金戶頭被逼倉而蒙受虧損,和IOI收購益東無關。
因此,法庭認為起訴者是濫用法庭程序和起訴理由不成立。這似乎也顯示了,小股東不一定是對的。
IOI集團全購益東控股的爭議己告一段落,如今隨著大馬證券業法日形完善,加上證監會取得執法大權,相信這類全購爭議將會減少,公司股東也難以再鑽法律漏洞。(星洲日報/投資致富‧投資茶室:李勇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