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財經評論

體育精神

Tan KW
Publish date: Wed, 13 Apr 2016, 10:07 AM

2016-04-12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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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剛過去的週末,國家羽球一哥拿督李宗偉成功奪得大馬羽球公開賽冠軍,第11次在自家門捧起金杯,表現實在可喜可賀。

 

說起來,能在單一賽事11次奪冠實在不易。在過去多年,羽球運動賽制已不知修改了多少次,但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參賽的選手們心中縱然有再多的不滿,除了接受和自我調適外,還不是得乖乖跟著遊戲規則走,難不成要枉顧廣大的球迷利益,罷賽抗議不成。

 

須遵守遊戲規則

追求更高更強的體育賽事尚且如此,更不用談萬惡的金錢遊戲。在資金市場這個金錢遊戲場,你要下場賺錢,自然得遵守遊戲規矩,否則便宜豈不是你一個人給獨霸了。

 

就拿特別併購公司(SPAC)來說,投資者肯投資在一家空殼公司身上,除了賭一個未來外,更多得是相信上市條例將保障他們的利益不會受損。

 

根據SPAC條例,任何公司在3年的期限內如果無法完成任何併購活動,就得將90%的資本回退給股東,但偏偏就是有人枉顧遊戲規則,希望劇情能按照自己的劇本來發展。

 

CLIQ能源(CLIQ,5234,主板特別併購組)在2013年4月上市,當時這家公司對在3年內成功併購石油與天然氣公司信心滿滿,孰不知後來國際油價崩跌,導致油氣業大蕭條,堵死了公司以合理價併購資產的道路,最後淪落到得清盤回退資本給股東的窘境。

 

起初,這家特別併購公司還真的遵守與股東的3年之約,乖乖委任Crowe Horwarth顧問私人有限公司來負責清盤程序,可是一轉眼,事態卻出現180度轉變,管理團隊決定不遵守遊戲規則,向制定遊戲規則的證券監督委員會(SC)發起反攻,入稟高等法院挑戰後者祭出的清盤退款令。

 

從法律角度來看,誰是誰非只能等待法庭的評斷,但從“理”來說,CLIQ能源的行為實在要不得。當初公司決定以SPAC方式上市,就應該理解其中的風險,結果無法在3年期限內完成併購,自然得履行承諾,乖乖將錢退回給小股東。

 

現在,大股東入稟高院希望能爭取更多的時間來完成併購,請問憑甚麼?3年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短了,CLIQ能源在這1千多個日子裡都無法完成任務,憑甚麼說這次結果會不一樣呢?

 

更重要的是,這次入稟法院的大股東Best Oracle私人有限公司於CLIQ能源的持股只有20%,憑甚麼代表其餘80%股東發聲呢?許多股東已經守了3年了,結果公司為他們帶來了多大回酬,憑甚麼叫他們等待更多的3年。

 

總而言之,如果證監會為一家公司開先例,未來每家SPAC也有樣學樣,SPAC框架豈不形同虛設?小股東的權益誰來保護?下場比賽就得遊戲規則走,凡事都應該有規有矩,如果打不贏就要他人放水,這樣的勝利也未免顯得廉價,也未能體現出寶貴的體育精神。(星洲日報/焦點評析‧作者:洪建文)



點看全文:http://biz.sinchew.com.my/node/134763#ixzz45fUdLH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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