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這件事近期引起了注意,這還要多虧於某位律師的言論,以他的解釋,讓人解讀為簽名就真的只是簽名而已,這讓一直誤會簽名很重要的人,可以瞭解到“事實”。
雖然該名律師的想法,與普羅大眾的邏輯思想不同,惟律師深諳法律條文,因此,他所說的一定有些論據可以支持。
照該律師的說法,簽名只是因為法律闡明“必須”
相關人士的簽名,而簽名者“未必需要負責”。
以此類推,是否可以解讀為所有已經簽妥的文件,一旦日後爆出糾紛,即可以簽名者只是受制於條文所需而簽名,實際上並不瞭解所簽署的文件內容,作為推搪責任的說詞?
如果事實真是這樣,實在令人大開眼界,相信日後所有的法律文件包括商業文件,皆可以此“論據”,作為未必需要負責的抗辯理由了。
相信此範例一出,市場上推贊的人會佔大部份吧?
試想想,你一生之中,簽了多少文件?求學時期的借貸文件、買車買房的銀行貸款文件、工作的僱傭合約等等。
尤記得在求學時期,曾經上過一門稱為公司法(Company Law)的科目,裡面提到除了簽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外,口頭承諾也受法律保障。
沒想到時過境遷,目前的法律竟然是簽名也未必需要負責,實在要責怪自己,怎麼在畢業後,沒有再多多充實自己對於法律上的知識,不過,值得慶幸的是,在經過此事件後,終於瞭解到法律最新進展,不至於讓自己成為法律白痴。
不過,還是要弱弱的問一句,會否有哪一天畢業證書上的校長簽名也會“失效”?(星洲日報/財經小品‧文:劉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