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香港一名留学英国的女子入禀法院,起诉所就读的大学,只因觉得所报读的课程并非如大学所言,对觅得前途光明的好工作有所帮助。
如果你是承办法官,你会怎么做?首先,你必须厘清,找不到工作,是该女孩的问题,还是真的因为女孩就读的课程出现问题?
假设在全级毕业生里,仅有女孩无法寻得前途光明的工作,就要看看,对于女孩与学校“前途光明的好工作”的定义是什么,两者的认知是否一致?
其实,这个案件要说合理嘛,感觉有点牵强,要说不合理,又说不过去,毕竟如果花了一大笔教育费,最终无法寻得“有钱途”的工作,的确感觉难受。
女孩向大学索偿6万英镑(约32万令吉),文中也没有说明女孩所支付的学费,不过,如果以当下的汇率及加上生活费计算,在没有任何奖学金的情况下,留学费用的确不菲。
一旦所花的与预期获得的回报不成正比,女孩的反应是可以理解的;试想想,如果你花了100万令吉出国留学,回来大马后,却仅能寻得一份5000令吉月薪的工作,心痛有谁知。
不过,换个角度来想,我们是否已经忘记了教育的初衷?忘记了教育的根本是什么?是要保障有个光明的前途,还是为了吸收知识,明辨是非?
也许,你我已经渐渐忘了,接受教育到底是为了什么,甚至,把钱的价值凌驾在教育根本之上,以至于,出现了许多为钱触法的尖子犯。
http://www.sinchew.com.my/node/1736000/刘玉萍‧毕业找不到工作,谁之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