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高庭今日宣判大马证券监督委员会(SC)控告亿尊机构(Stone Master)前副董事经理拿汀陈翠梅(译音)的案件获得胜诉。
证监会发文告指出,陈翠梅被控触犯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令第317A条文(CMSA),意图导致亿尊蒙受不当的亏损1154万令吉。
根据文告,亿尊机构曾支付23家中国建材公司代表,约1159万令吉的不可退还保证金,以获得上述公司产品在大马及新加坡的独家代理权。
惟证监会发现,该笔款项中的1154万令吉汇入了陈翠梅的个人户头,因此,陈翠梅被控触犯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令第317A条文,该法令禁止上市公司董事或职员,有意图导致公司亏损。
谕令交还1154万予亿尊及罚款100万
高庭法官莫哈末赛尼在下判时,谕令陈翠梅交还1154万令吉的款项予亿尊机构(由证监会受托保管),同时罚款100万令吉,及在5年内禁止担任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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