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顺藤摸瓜
在 2004年三月尾那份由拿督和麻坡木匠们所达成的首部分脱售协议里, 包括了一批让拿督享有优惠价的五百万股利兴股票。陈必荣, 利兴的執行董事和卓顺兴 (Tok Soon Hing 人名译音) 便是经由拿督在首邦证券行为他们这五百万股出货的首批卖家。另有一批卖家则是经由 Avenue证券于麻坡的分行出售, 而他们都是麻坡木匠们的亲属或代理人, 当中大部分更是蔡利成的人马。这两批卖家在这初期总共出售了 2,961,000股利兴股票。
我们得知卓顺兴是另一位利兴執行董事卓兴隆 (Tok Heng Leong 人名译音) 的亲属。我们也得悉拿督的优惠价为每股 RM 1.10。以利兴在 31-3-2004 的收市价 RM 1.20 来计算, 这意味着他享有每股十仙的优惠。
由于我们暂时没有那批在 Avenue 证券行的卖家身份, 而卓顺兴也不是利兴董事局的一员, 因此为了保持我们立场的中立性, 我们必须当这批人士与那份在 10-8-2004发布的不寻常股市交易活动 (Unusual Market Action) 文告毫无关系。这么一来, 注意力就自然的骤焦在陈必荣身上。这也就是为什么陈必荣是拿督报案书内的两名嫌疑人士之一。
陈必荣的付款便条 |
陈必荣在 15-6-2004向大马股票交易所申报了股权变动通知书 指他已於10-6-2004以每股 RM 1.813 的价格脱售了 508,500股利兴股票。从首邦证券行的付款便条 (看图)可以得知他的售股所得净额是 RM 918,643.37。这笔款项较后在 14-6-2004 被存入他在 AmBank银行的个人户口号码 018-201-100645-1 内。
但是根据拿督於 5-4-2013的警方报案书, 他声称陈必荣在 9-6-2004 首邦证券行的交易是以一个虚假的交易价格成交。而真正的交易价格实为每股 RM 1.10, 也就是那陈必荣和蔡利成在 2004年三月尾给予他的优惠价。
为了证明他所言非虚, 他说若以每股 RM 1.10出售 508,500股利兴股票来计算, 那陈必荣的净得款项将会是 RM 557,271.95。拿督也拿出了证据以证明陈必荣在 14-6-2004付给他的一个马来亜银行户囗一笔 RM 361,371.42的售价差别款项。这有力的证明了陈必荣真正的售价是每股 RM 1.10, 而不是他向大马股票交易所不诚实申报的每股 RM 1.813。
拿督声称他是在陈必荣的指示下, 以陈必荣股票经纪的身份執行了以每股 RM 1.813的价格为陈必荣出售该 508,500股利兴股票, 而非以他们之间早已同意的每股 RM 1.10来完成交易。正因为陈必荣別有居心的以一个更高的价格来成交, 这已经证明陈必荣试图制造具误导性的交投活跃假象及虚假交易。
5-4-2013的警方报案书 |
再者, 陈必荣知道他作为利兴的執行董事, 他是需要向大马股票交易所申报他的股票脱售与价格。这个讯息将会误导投资者相信虽然他是以每股 RM 1.813的高价格出售, 但价格与成交量的同步提升, 将促使巿场在这假像下追逐利兴股票。如果不是为了部署虚假交易或虚假交易价格, 我们找不出任何合理的理由为什么陈必荣要在 RM 1.813的高价格来完成交易, 畢竟以 RM 1.813 来成交的佣金是远高於以 RM 1.10 来成交的。
陈必荣部署这些虚假交易或虚假交易价格的动机肯定是另有所图。在账面上, 他其实並没有从更高的交易价格里得到任何利益。这是因为从他自首邦证券行取得的 RM 918,643.3卖股款项在扣除了付给拿督的 RM 361,371.42 之后, 他其实只净得 RM 557,271.95。这也恰恰是以每股 RM 1.10 卖出 508,500股利兴股票的净额。陈必荣这么做全是为了放长线钓大鱼, 因为他深知若是利兴的股价一天不在高位, 拿督是不可能为他们的 32%利兴股权寻得买家的。既然是如此, 以这区区的 508,500股比较他那即将被放售的 19,200,000股又算是什么呢? 思前顾后了一番, 让利兴股价攀升至高位绝对是对他们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再说, 麻坡木匠们不是自第一天以来便对拿督许下了将尽力协调对利兴股价有利的承诺吗? 陈必荣个人向大马股票交易所发出的股权变动通知书很明显的便是其中一个。
从 16-4-2004至 9-6-2004期间, 麻坡木匠们通过首邦证券行和 Avenue证券行以相同的模式总共出售了 2,961,000股利兴股票。以此类推, 这些卖家也全都犯下了相同的虚假交易罪行。
证券委员会曾以 1983年证券法令第 84(1)条文控告蕭忠平和拿督, 试图制造具误导性的交投活跃假象及虚假交易。虚假交易在法律上的定义既为在一买一卖之间没有牵涉实际拥有权的转让。在证券委员会的控狀内, 其中一个涉嫌虚假交易的户口就是陈必荣在 14-6-2004存入那 RM 361,371.42 给拿督在马来亜银行户囗的的拥有者。在这铁证里, 陈必荣已经责无旁贷同样地犯上了在1983年证券法令第 84(1)条文下的虚假交易罪行, 这是因为那 RM 361,371.42是经过拿督用来买囬他本身所出售的 508,500股利兴股票中的一部分。陈必荣利用了拿督的户口买囬自己的利兴股票, 而在这一买一卖之间並没有牵涉实际拥有权的转让。
他除了之前试图以虚假交易价格制造具误导性的利兴股票交投活跃假象, 陈必荣早就应该被证券委员会在1983年证券法令第 84(1)条文下和蕭忠平与拿督一起被控。刑事责任的枷锁在顺藤摸瓜之下, 也定会揪出及套牢住那班从 Avenue证券行出货的神秘卖家。蔡来成便是当中嫌疑之一。
可是 1983年证券法令不正是证券委员会所管辖的权限之一吗? 那为什么拿督不向证券委员会投报而走向武吉安曼大马警察总部呢? 作为利兴 2004年风云里最关键的人物之一, 他所掌握的可每件都是可即时令人堕入圄囵的毁城武器。
隔山观虎斗, 以我们看来他为了能殺出目前这险境, 此深藏了九年之久的利剑也非得出鞘不可了。
(此系列逢星期二及四刊登, 风雨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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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谢美莉 Melissa Sieh 与彭伟杰 翻译自<董禄先生>之 The Real Shenanigans Behind Lii Hen 2004 Debacle长篇部落格文 (如欲阅读全文, 敬请登入www.liih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