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个股东大会里,有数个企业监管课题值得注意和讨论。
一位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公司的前伙伴在退休三个月后,被推选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在他被选为董事的两年前,他签署了审计账目。
在交易所上市条规(LR),实践说明第13条第4段,个人不应成为独立董事如果他:(a)在过去两年曾经提供该公司专业咨询服务,或(b)身为在过去两年曾经提供该公司专业咨询服务的公司伙伴。
根据这条规,在法律上,他作为独立董事可能和上述(a)和(b)的条规没有冲突。
但是,从良好企业监管实践的观点,他被选为独立董事将引起疑问,因为他三个月前刚从审查公司退休,而在他被委任之前,该审查公司还是这家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师。
这情况可能引起利益冲突,问题在他成为审计委员而必须和审查公司交涉显得更尖锐。我们希望交易所能够针对这个条规正视此课题。
在另一间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里,一批股东指责集团总执行长在牛津大学的资格有问题。
他之后承认他需要该资格的原因,然后很惊人的被擢升为集团总执行长,这很明显是诚信问题和触犯了法律,但是却被董事局纵容。
这引起了招聘的过程问题,以至更重要的诚信问题。
在其他的股东大会里,股东关注于即使公司表现差劲,董事费用依然提高的课题。
某个股东大会,股东以举手表决拒绝了董事费用,但是,在之后的投票表决被通过了。
谢谢!
丽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