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企业监管准则(MCCG)在2017年4月发布至今,已接近两年,但是我们依然发现许多公司没有采纳双层投票制度,来委任任职超过12年的独立董事。
公司的借口或理由都相同且没有说服力
●这违反了2016公司法令(虽然证券监督委员会已经在问答录里,解释了双层投票程序并没有触犯2016公司法令)。
●我们必须修改公司章程——这是一项可以迅速完成的,但是常常没有迅速完成修改章程。
●我们的董事最懂得这个问题(对,是有这样的公司,我们将会把这些公司的名字交给当局处理)。
●根据MCCG的要求,我们已经采用了替代方式——根本不管这个“替代”方法是否符合MCCG所主张的本质。
投选任期逾12年独董
部分的问题在于,双层投票的要求,实际上是根据MCCG下的一个实践方式,它只要求一家公司“采用或解释一个替代方案”。
这就导致一些公司有规避的余地,即迟迟“不采”用双层投票制度,只要“解释”了替代方案即可。
执法当局可以,或者应该挑战他们所采用的替代方案,是否真的根据所要求的实践。执法当局应该严厉执行监管。
大股东投票缺独立性
为什么双层投票对小股东的权利非常重要?
以前,在投选独立董事时,大股东也可投票,你几乎马上就可以抨击这个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这是很吊诡的——大股东选出独立董事来监管大股东,以确保大股东没有滥权?
接着,MCCG的条例要求,独立董事任期9年后若要重新被委任,必须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然而,大股东仍然可以投票,我们再次面对同样的吊诡情况。
终于,MCCG在2017年推介了双层投票制度(Practice 4.2),投选那些任期超过12年而仍想继续担任的独立董事。
第一层由大股东投票(根据MCCG的定义),第二层则由小股东投票。
两个层次都须通过
两个层次的投票都必须通过,才能委任那些已经连任超过12年的独立董事。
这是第一次,小股东感觉到权利掌握在自己手中。
有些时候,小股东在第二层的投票里推翻了独立董事的连任,这明显地展露出小股东的力量,也证明了双层投票制度有存在的必要。
也许就是因为这样,才导致许多公司害怕而不愿意采用双层投票制度。
如果没有把双层投票变成一项条规,在面临重新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中,大股东将继续为所欲为,无视小股东的权益。
双层投票制度是一项好的实践,不过,它需要带点“刺”,这这根“刺”就是把它成为条规。
在行动上,我们看到大多数公司已经采用电子投票,因此,如果要进行双层投票,那是非常容易以及成本低廉(甚至没有额外成本)的。
将双层投票直到成为上市条例吧!
本周重点观察股东大会及特大:
以下是本周小股东权益监管机构(MSWG)股东大会/特大的观察名单,这里只简要的概括小股东权益监管机构所关注的重点。读者可以查询MSWG的网站www.mswg.org.my,以得到对公司所提呈的问题详情。
MYEG股东大会
●日期:3月14日●时间:10.00am
●地点:Sime Darby Convention Centre, 1A Jalan Bukit Kiara 1, KL
要点/课题:
1)2018年报第14页里提到,公司和菲律宾奎松市的当地政府签署了一年的特许经营协议,提供电子支付网关服务。该协议将在今年5月到期。请问特许协议会寻求延长吗?进展如何?
2)财政报表注7(2018年报第122页)里说到,公司的联号公司蒙受5568万令吉亏损。请问公司须要对该亏损进行减值吗?
3)马来西亚企业监管准则(MCCG 2017)第4.2条言明,如果董事部打算留住已经任职12年的独立董事,他们必须通过双层投票程序并取得股东的支持。请解释公司为何没有采纳双层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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