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幕篇
猎寇行动
马來西亜上市公司, 利兴工业有限公司 (Lii Hen Industries Berhad)( 股票代号 LIIHEN 代码 7089) 於 21-8-2013向大马股票交易所宣报称已接获一宗由某利兴小股东所兴起的法律诉讼 (详情请按此连接 Bursa ), 要求法院宣判已於 25-6-2013 所举行的第19屆2012年利兴工业有限公司常年股东大会无効及必须重新举行。
利兴在此文告中並没有提供太详细的资料。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此诉讼与一段已在网上广泛流传的利兴常年股东大会影视短片有关(连接 youtube)。
这事件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人类原始的猎寇本能也因此被触动。
马来西亜新海峡时报于一篇刊登於 29-5-2013的新闻报导中披露, 有某位股票经纪径直向森美兰州警察总部商业罪案调查局报案投诉指有两位某掛牌公司董事渉嫌一宗马币一亿五千万的欺骗案。无论如何, 该新闻报导並没有明確列出该间掛牌公司名称或该两位公司董事的名字。然而从字里行间中我们可以猜测出该间掛牌公司定非利兴工业有限公司莫属。
我们有理由相伩该名利兴小股东因此根据这项新闻报导而去信利兴工业有限公司以求证虚实。但利兴並没有证实或否认该则新闻报导, 也没有向大马股票交易所发布任何官方的通告以正视听。此举导致该名利兴小股东有所不滿, 並在25-6-2013所举行的第19屆2012年利兴工业有限公司常年股东大会上提出質问, 從而上演了该影视短片中的事件。
從该影视短片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得出该常年股东大会的大会主席在最后被逼承认及证实该则新闻报导所影射的掛牌公司正正是利兴工业有限公司。该名大会主席另外再强調利兴已委任吉隆坡章与历律师事务所(Messrs Cheang & Ariff)以探讨此事件。根据我们的内幕人仕透露, 其实章与历律师事务所是在一个於7-6-2013所举行的"特别董事会议"中才被委任为利兴的公司律师。
在一封志期3-6-2013並由公司秘书所簽发及已传递於各股东们的第19屆2012年利兴工业有限公司常年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书中, 利兴所有的董事局成员以及公司秘书, 核账師, 公司律师等已详列其中, 唯独没有章与历律师事务所的名字。而当中只有Messrs KH Tan & Co.被列为利兴正式的公司律师。
鉴於此理, 章与历律师事务所是没有法律理据出现於该常年股东大会中。更甚的是代表章与历律师事务所的一位 Mr. Brian Foong 甚至一度在会上高调发表他的个人意见。根据<大马1965年公司法令>, 非股东成员或非股东所授权的法定代表一律是被严厉禁止踏入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股东大会, 更莫說是在大会上擅自发言。我们相伩只需凭此單一的法律触犯, 已足够構成这第19屆2012年利兴工业有限公司常年股东大会被宣判为不合法的理据, 而导致利兴无可避免地必须重新举办另一场的常年股东大会。
若是事件真的演变成该常年股东大会被宣判为不合法, 当中和及后所衍生的问题対利兴而言将是不容小覷。首当其冲的破坏肯定是利兴的诚信与公司管治能力。再者这也可能是大马股票市场上第一个公司常年股东大会被宣判为不合法, 当中的窘境可说是非常难看啊。我们也绝対相伩屆时定有不少的银行, 供应商, 客户群或债主们将络绎不绝的上门並採取某种自我保护的动作, 以期対利兴保持一定程度的距离。这対利兴而言绝对是个非常不利的局面。
利兴诚信的淪陷也可能引发出现有的监管机构如证券委员会和大马股票交易所将各自採取先发制人的行动, 以防止事件的恶化及失控。在职责上他们也必须有所动作以免招人诟病。利兴的董事们屆时将疲以奔波地向各监管机构解释及交待事件, 中短期而言可能已分身乏术而无法专注於公司的业务发展。这可被视为対利兴的另一种无形打击。
股票市场対诸类不利消息是超敏感的。我们深伩若此不合法事件一旦发生, 投资者将会不问价地恐慌抛售利兴股票。我们保守估计此举将会触动最少两次的暴瀉机制(Limit Down)。
(此系列逢星期二及四刊登, 风雨不改)
请即溜览我们的<利兴股东权益维护群>网站 www.liihen.com
本文由谢美莉 Melissa Sieh 翻译自<董禄先生>之 The Real Shenanigans Behind Lii Hen 2004 Debacle长篇部落格文 (如欲阅读全文, 敬请登入http://www.liihen.com/blo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