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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股票经纪做替死鬼的二三事/浑水

Tan KW
Publish date: Sat, 02 Feb 2019, 04:04 PM
Tan 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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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听过一个例子:有上市公司做配售找人接货,正路当然是委托证券行完成任务,不过上市公司突然想退缩不集资,然而承配人都找了,配售信件也签好了,这该怎办?

承配人无法认购股票自然诉诸法律,结果上市公司找了帮手安排的经纪做替死鬼,说他安排不当,然后这位经纪就被证监处分了。

至于这样做替死鬼有没有“安家费”,我不知亦不想知,后来这位经纪转了证券行,成为了线上财经演员或分析员,感觉混得很不错的样子,都算是好结局。部分涉事之一都是点头之交,这个例子在证监的网上都有记录。

有误报之嫌

佳源暴跌,当中涉及一些时间点上汇报披权不足之操作,因为公司在暴跌当日出了通告表示不明价量升因,又提到4点半开过董事会。

后来隔了几日后,公司又出通常表示被人斩仓。

先不论这是有心出货,还是人为斩仓。这个操作上的确有披露误报的嫌疑。通常股票仓位的变动,经纪或客户主任会在收市后覆盘,如果这个覆盘动作在4点半开董事会之前做了,那就是大股东说谎。

如果4点半后才覆盘,那公司大股东的确可能未必知。

现在资料不足,要看涉事的大股东、证券行和经纪的说法,如何组成一个“sequence of event”。

纯粹当做案例学术分析,好像佳源这个情况,要推给经纪做替死鬼并不容易。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XV部的披露权益概要4.1.6有提到:“假如你授权另一人(例如代理人或经纪)代你取得或处置股份,或代你变为持有或不再持有淡仓,你必须确保该代理人立即通知你任何上述的股份取得或处置或其他有关交易(见第321条)。

大股东难逃其责

然而,经纪并无责任代其客户根据第XV部的规定送交通知存档。大股东仍然负有送交通知存档的责任。”

换言之,就算经纪漏做少做,大股东还是有极大责任。我见到部分媒体都有引用到相关的《证券及期货条例》,那我只好补充一些案例,2015年曾经有过类近案例。

当时华多利大股东林辉文就其未有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向华多利披露其于华多利股份的权益改变的定罪而提出的上诉。

林在东区裁判法院经审讯后,于2015年6月30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罚款1万2000港元(6240令吉)。

林曾经想推经纪做替死鬼,指出由于他已将披露责任转授予其客户主任,故原审裁判官裁断他犯了法律错误。

法庭认为林有法律责任确保他作出披露及具报的责任获得妥善履行,及即使林将有关责任转授,他仍然负有该项法律责任。

换言之,大股东是有绝对披露责任,视乎哪个机构搞,有时是律政司、有时是市场适当行为审裁处。

这也是历史的无奈,以前披露权益系属于《上市规则》的部分,联交所管的。

现在已经独立成为条例,那可以看得出监管机构对披露的重视。

 

http://www.enanyang.my/news/20190202/简论股票经纪做替死鬼的二三事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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