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局是否可以在无需取得银行户头持有人的同意下,向银行取得相关户头的资料?这课题引起广泛讨论与纳税人担忧。
事因去年12月15日在国会下议院通过的2021年财务法案,其中在修订的1967年所得税法令中新增106A条文,允许税收局在获得法庭批准债权扣押后,取得纳税人的银行户头资料。
这课题燃烧多个星期后,税收局发文告强调,只有在法庭发出债权扣押后,税收局才可在无需取得户头持有人的同意之下,向银行取得相关户头的资料。
债权扣押程序(Garnishment Proceeding)是在纳税人未缴所拖欠的税款后,税收局在获得法庭批准债权扣押后,通过查封或扣押来执行法庭判决的程序,以追回须向税收局缴付的债务。
除了通过提高纳税人自愿遵守缴纳率,这项新增的条文将减少纳税人无法偿还现有债务而导致的漏税问题,以协助税收局更有效地管理国家的直接税务制度。
尽管如此,这项新条文并未赋予税收局可任意向银行获取纳税人户头资料的绝对权力,而是必须通过以上指定法律程序,而且仅限于之前已通过民事诉讼的案件。
无论如何,当税收局针对纳税人进行税务调查(Tax Investigation)时,还是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他们的银行户头相关资料。
以上只是针对国内的银行户头的相关资料,而国外的银行户头的相关资料则未必一样。
前几期我们谈过,在全球《自动交换税务情报》(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AEOI)合作下,每一个推行的国家(如新加坡)会自动在定期内(如每年9月)将另一个推行国家(如大马)的纳税人在新加坡的财富资讯包括银行户头资料、投资项目、岸外信托、岸外公司等等,提供予大马税收局。
在《自动交换税务情报》的“通用报告标准”(CommonReporting Standard)下,推行国家如新马两国的“须呈报金融机构”(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必须向各自的税收局呈报客户以下的财务资料:(1)存款户头(DepositoryAccounts)如来往与储蓄户头;(2)托管户头(CustodialAccounts)如信托户口;(3)投资个体(Investment Entities)如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基金等;(4)现金价值保险合同(Cash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与(5)年金合同(Annuity Contract)。
这代表著大马税收局可以在不必要求的情况下,每年将能接收到从超过100个参与国家及地区(如新加坡、印尼、香港、中国、英国、澳洲等等)提供的大马纳税人在其他国家的财富资料。
大马税收局将匹对这些纳税人的财务资料与其已呈报的所得税与收入,以鉴定财富与报税是否吻合。
既然税收局已有纳税人国内外财富的完整资料,事先编制全球净值表(Global Networth Statement)是应对税收局查税的唯一方法。简言之,全球净值表记录一名纳税人在全世界的资产与负债。这是税收局进行税务调查时,向纳税人要求的报表。看似简单,但我们在为客户编制全球净值表,都须耗费一段好长的时间。
事先编制全球净值表可以让纳税人高枕无忧,遇上税收局查税时,才不会手忙脚乱。税收局虽然不能任意向本地银行获取纳税人户头资料,但从我们处理税务调查的经验,一般人很难想象当局原来拥有那么多的资料。切记,凡走过必留痕迹。
https://www.sinchew.com.my/20220117/蔡兆源-您准备全球净值表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