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谈过,在自行估税制度下,税务审查是税收局进行的一项例常活动;其目的在于促使纳税人自动遵守税法和条例。最终的目的是实现公正的税务管理,确保纳税人只需缴纳公平的税款。
当然,税收局无法每年审查全部的纳税人。税收局表示,税收局设定目标,每年轮流审查20%的纳税人,这意味著每个纳税人在5年内肯定会被审查一次。每一次都审查过去5年的账目,5年内可审查100%的纳税人,这方式可说是疏而不漏。
税收局在今年5月1日发布的最新税务审查框架(Tax Audit Framework)指出,一般上,每一次的税务审查可含盖1到3个估税年(Year of Assessment),视审查重点而定。但是,税务审查的含盖年份也有可能会延长至先前的5个估税年,视审查期间所鉴定的课题而定。
从我们处理税务审查个案的经验,一般上,这些课题都是技术性(Technical)的,如开销可否扣税或收入可否被征税,但不涉及逃税成份。
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91(1)条款下,针对任何估税年,当税收局总监认为,未对任何一名纳税人做出估税或足够的估税,总监可以在该估税年或该估税年期满的5年内,根据最佳的判断,向该名纳税人做出一项估税或额外估税。
一名可爱的客户问:“税收局可追税到天荒地老吗?”
税务审查框架指出,以上税务审查含盖期限的限制不适用于涉及欺诈(Fraud)、故意违法(WilfulDefault)或疏忽(Negligence)的审查案件。
在税法第91(3)条款下,当税收局总监认为,关于税务,任何纳税人或其代表人已触犯任何形式的(i)欺诈或(ii)恶意违法或(iii)任何纳税人曾有疏忽时,总监可以在任何时候对该名纳税人针对任何估税年做出估税,以取回因该名纳税人的欺诈,恶意违法或疏忽所造成的税务损失。简单的说,就是蓄意逃税的意思。
欺诈与恶意违法是指纳税人在知情下,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以非法获取税务好处。这包括纳税人在知情下,自己也不相信其真实性,或粗心大意在报税表格内提供错误或正确的信息。例如:收到租金收入或佣金不报税、在没有实际的开销而审索扣税等等。
疏忽是指未能履行1967年所得税法令所规定的义务,这包括纳税人没有做普通人会做的事情或做普通人不会做的事情。与欺诈或恶意违法相比,虽然疏忽看似不像那么严重的不当行为,但其结果是与欺诈或恶意违法一样的。
“在任何时候、针对任何估税年做出估税”,也代表著如果一名纳税人欺诈、恶意违法或疏忽,税收局可以向该名纳税人追税到天荒地老,这也包括遗产执行人。逃税者总有一天会现身的,怪不得税收局要高唱“我总有一天等到你!”。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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